●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卷三
经部三
○诗类
△毛诗二十卷(宋刊本)
此南宋巾箱本,分卷与《唐石经》同。第一卷首行题:“《毛诗》卷第一。”次三行,题:“唐国子监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附。”四行题:“《周南》、《关雎》、诂训传第一。”以下题“《毛诗国风》”,以下题“郑氏笺”。第二卷以後,无唐国子云云二行,馀悉同前。每半叶十行,行大字十七,小字廿二。《传》、《笺》下即接《释文》,不加识别。惟所音经注字,皆作阴文。於《释文》多所删改,与原书及注疏本不同。宋讳“匡”、“殷”、“桓”、“觏”、“慎”字有阙笔,而“敦”字不阙,孝宗以後刻本也。是本胜处,往往与《唐石经》及宋小字本、相台本合。今以木渎周氏刊本校之,其足以是正周本者,具著於篇。
《樛木》《序》笺“后妃能和谐,众妾不嫉妒,其容貌恒以善言逮下而安之”。周本无此二十二字。
《兔罝》《传》“椓、杙声也。”“杙”,周本作“弋”。
《柏舟》《经》“寤擗有摽。”又《传》:“擗、拊心也。”周本皆作“辟”。案:作“擗”,与《玉篇手部》引《诗》同。
《燕燕》《经》“上下其音。”又《笺》:“上下其音。”周本皆作“下上”。案《传》云:“飞而上曰上音,飞而下曰下音。”此本先上、後下,与《传》义合。又《正义》云:“故以上下其音,喻言语大小。”据此,则《正义》本亦作“上下”。今本俱作“下上”者,疑即开成所改也。《笺》“声有小大也。”与宋小字本、相台本并同。周本作“大小”。
《终风》《经》“愿言则嚏。”与《唐石经》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嚏”作“疐”。
《击鼓》《序笺》“伐郑,在鲁隐四年。”与小字本同。周本“隐”下有“公”字。案:《正义》标起止云“至隐四年”,则无者是也。
《匏有苦叶》《经》“济盈不濡轨。”又《传》“由辀以上为轨。”《笺》:“渡深水者必濡其轨。”周本“轨”皆作“■〈車几〉”。又“雝雝鸣雁”。周本“雁”作“雁”,《传》、《笺》同。
《谷风》《笺》“母者喻禁新昬。”与相台本同。惟“昬”下无“也”字为异。周本“喻”作“谕”。又“君子亦但以我御穷苦之时。”周本“御”作“御”。案上文“亦以御冬”,笺云:“以御冬月乏无时也。”此郑以今字释古字之例。後人改《笺》从《经》,非是。
《旄邱》《传》“如葛之蔓莚相连及也。”与《释文》合。小字本及《考文》所引古本亦同。周本“莚”作“延”。
《简兮》《序》“卫之贤者仕於泠官。”又《笺》“泠官”、“泠氏”。周本俱作“伶”。案:《五经文字》云,泠,乐官。或作“伶”,讹。则作“泠”者是。
《君子偕老》《序笺》“人君、小君也。或者小字误作人耳。”周本无此十二字。《传》“行可委曲从迹也。”周本“从”作“踪”。案:《羔羊传》“行可从迹也”,与此《传》正同。故《释文》不更出“从迹”。阮氏《校勘记》谓此传当作“从”,惜未得此本作证也。《笺》“以为媛助也。”与小字本同。周本“媛”作“援”。
《定之方中》《笺》“其体与东辟连。”与小字本同。周本“辟”作“壁”非是。说见《校勘记》。《传》“度日出日入以正东西。”周本“正”作“知”。案:上《传》“昏正四方”下《传》“南视定,北准极,以正南北”,皆作“正”。则此句作“知”非。《传》“可以为大夫。”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作“卿大夫。”
《相鼠》《经》“人而无仪。”周本“仪”作“义”。《传》、《笺》同。《传》“体、支体也。”周本在“相鼠有体”下,此本在“胡不遄死”下。
《淇奥》《传》“有康叔之馀烈。”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无“馀”字。
《硕人》《传》“蝤蛴、蝎蟲也。”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无“蟲”字。
《氓》《传》“泮、坡也。”与相台本同。周本“坡”作“陂”。
《河广》《笺》“小船曰刀。”周本“刀”误“舠”。
《黍离》《传》“自上降监,则称上天。”周本“监”作“鉴”。案:《周礼大宗伯》疏引《异义古尚书》说云:“自上监下,则称上天。”据此,则作“鉴”者非。
《君子于役》《传》“鸡栖于杙为桀。”周本“杙”作“弋”。
《大叔于田》《序》“叔多才而好勇。”与《唐石经》小字本、相台本并同。周本无“好”字。《经》“大叔于田。”周本无“大”字。案:此与《唐石经》同。又“两骖雁行。”周本“雁”作“雁”,笺同。
《山有扶苏》《传》“扶渠也。”周本“扶”作“夫”。
《东门之墠》《传》“则如茹藘在阪。”与相台本同。周本脱“如”字。
《南山》《笺》“襄公素与淫通。”周本“素”作“数”。
《杕杜》《笺》“希少之貌。”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希”作“稀”。
《葛生》《传》“茔域也。”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茔”作“营”。
《蒹葭》《笺》“苍苍然彊。”与相台本同。周本“彊”下有“盛”字。《经》“蒹葭凄凄。”与《唐石经》同。周本作“萋萋”。
《衡门》《笺》“取其口美而已。”与小字本同。周本作“美口”。
《株林》《笺》“从夏氏子南之母。”与小字本同。周本无“氏子”二字。
《素冠》《笺》“栾栾然瘠瘦也。”与小字本同。“瘠瘦”,周本作“迎瘠”。
《候人》《传》“道路送宾客。”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送”下有“迎”字。
《七月》《经》“二之日栗烈。”与《释文》、《唐石经》、小字本、相台本并同。周本作“栗洌”。又“七月鸣鵙。”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鵙”作“鶪”。
《采薇》《笺》“今薇生而行。”与小字本、相台本、《考文》引古本并同。周本“薇”下有“菜”字。又“行反在於道路犹饥渴。”与小字本同。周本“渴”上有“犹”字。
《蓼萧》《经》“鞗革忡忡。”与相台本同。周本作“冲冲”。
《采芑》(《车攻》)《传》“击则不得入。”与小字本、相台本、《考文》引古本同。周本“击”作“轚”。
《鸿雁》《序》“《鸿雁》、美宣王也。”周本“雁”作“雁”,下同。
《斯干》《笺》“似,读作巳午之巳。”周本作“读如”。
《正月》《笺》“言朝廷曾无桀臣。”周本“桀”作“杰”。又“弃辅,谓远贤也。”周本,“谓”作“喻”。
《十月之交》《序笺》“此篇疾艳妻扇方炽。”周本“炽”作“处”。又“非此篇之所云番也。”与小字本同。周本“之”下衍、“内”字。《章句》“十月之交,八章”。与相台本同。周本无“之交”二字。
《雨无正》《经》“旻天疾威。”周本作“昊天”。又“曾我暬御。”与《唐石经》同。周本“暬”作“■〈執上白下〉”又“慘慘日瘁。”与《唐石经》同。周本作“憯憯”。《笺》“故不悖逆。”周本“逆”作“遻”。
《小旻》《笺》“旻天之德。”周本“天”误“王”。《传》“訿訿然思不称乎上。”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乎”作“其”。又“伊于胡厎。”周本“厎”作“底”。
《小宛》(弁)《经》“不离于里。”与《唐石经》同,最是。周本“离”作“罹”。又“析薪杝矣。”与《唐石经》及《五经文字》引同。周本“杝”作“扡”。
《四月》《笺》“烈烈、犹栗烈也。”案:《唐石经》“一之日栗烈”本不作“洌”,此本凡用“栗烈”字,皆与《唐石经》合。周本“烈”误“洌”。
《北山》《传》“尽力劳瘁,以从国事。”周本作“劳病”。
《无将》《经》“维尘雝兮。”与相台本同。周本“雝”作“雍”。
《鼓钟》《传》“东夷之乐曰昧。”周本“昧”作“韎”。
《隰桑》《经》“中心藏之。”与《唐石经》初刻同。周本“藏”作“臧”。
《棫朴》《经》“奉璋峨峨。”与《唐石经》同。周本作“峨峨”。
《笺》“以罔罟喻为政。”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罔”误“网”。
《思齐》《笺》“无是痛伤。”周本下有“其所为者”四字。
《下武》《笺》“此三后既没登遐。”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遐”作“假”。
《生民》《传》“种、杂种也。”与《释文》合。周本“杂”作“雍”。
《笺》“上帝则安而歆享之。”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享”作“飨”。
《行苇》《经》“或授之几。”周本“授”误“受”。《传》“言宾客次序皆贤。”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序”作“弟”。
《公刘》《经》“既景乃冈。”周本“乃”作“乃”。案:《传》文作“乃冈”,则作“乃”者非。
《桑柔》《经》“好是稼穑。”又“稼穑维宝。”周本并作“家啬”。《笺》“但好用是居家吝啬。”周本“家”下衍“之”字。
《雲汉》《传》“祭事不县。”周本“事”作“祀”。案:宋十行本、《正义》正作“事”,与此合。《笺》“又无赏赐也。”周本“又”作“人”。案:《正义》云,“又无赏赐”,则作“又”者是也。《考文》云:古本作“又”。宋板同。山井鼎所见宋板,与此正同。阮氏疑《考文》采《正义》之说,由未见此本故也。
《崧高》《经》“往近王舅”。周本“近”作“■”。
《烝民》《经》“我仪图之。”周本“仪”作“义”。
《韩奕》《序笺》“所望祀也。”周本“所”作“祈”。《传》“宣王平大乱。”与小字本、相台本并同。周本“宣”上衍“今”字。
《江汉》《传》“矢、弛也。”周本“驰”作“施”。
《瞻卬》《笺》“施刑罪以罗罔天下。”周本“罔”作“网”。以下文“天之降罔”笺及《召旻》“天降罪罟”笺证之,则作“罔”者是也。“罔”、“网”古今字。
《维清》《笺》“始祭天而征伐也。”周本“征”作“枝”。
《时迈》《序》“巡狩告祭■〈此上示下〉望也。”周本“■〈此上示下〉”作“柴”。
《潜》《传》“潜、糁也。”与《释文》引《旧诗传》合。周本“糁”作“槮”。
《丝衣》《序笺》“商谓之彤。”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肜”作“融”。
《駉》《传》“仓祺曰骐。”周本“仓”作“苍”。
《泮水》《传》“言有声也。”与小字本、相台本同。周本“有”作“其”,与《正义》不合。
《那》《传》(?)“序助者来之意也。”与小字本同。周本作“之来”非。
烈祖《序笺》“古者君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後祫祭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庙。”周本作“古者丧,三年既毕,祫於大祖。明年,禘於群庙”。《经》“来假来享”。周本“享”作“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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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集传二十卷(校宋本)
宋刊朱子《诗集传》。旧为吴门袁氏廷梼所藏。此本即其所校录,後有《自记》云:“嘉庆乙丑夏季,以家藏宋刻本换与陈仲鱼,因校存此本。”宋本佳处,尤一目了然。仲鱼亦有跋,载其所著缀文中。其经文悉同《石经》,足正俗刻之讹者,已详举之矣。至如《集传》所载切音,俗刻多改直音,最为谬妄。惟胡氏《诗传》附录《纂疏》,悉遵朱子之旧,今以此本核之,犹多胜於胡本处。如《召南》“何彼襛矣”,襛,此音“如容反”,胡本作“奴容反”。案:“如容反”,即《广韵》之“而容切”,为日母中字。《广韵》。又有“女容切”一音,是为娘母中字,若作“奴容”则为泥母中字矣,无此音也。《邶风》“寤辟有摽”,摽,此音“婢小反”,胡本作“符小反”,是类隔法,与“婢小”虽异实同;然“摽有梅”,既音“婢小反”矣,不若此之前後一例也。《王风》“其修矣”,修,此叶“先竹反”,修、先并心母四等字。胡本作“式竹反”则误入审三等矣。《郑风》“不寁”,此音“币坎反”,寁、币皆精母一等字,胡本“币”误“市”,则入禅三等矣。《小雅白驹》“贲然来思”,来,叶“陵之反”:“慎尔优游”,游,叶“云俱反”。胡本作来,叶“云俱反”;游,叶“汪胡反”。“云”与“来”、“汪”与“游”皆不同母,则皆误也。《颂噫嘻》“骏发尔私”,骏音峻,《载见》“和铃央央”下有“於良反”,胡本并脱。其足以资订正者不少,故虽校本,亦录存之。
△诗集传一卷(宋刊残本)
朱子《诗集传》,今本皆八卷。《宋志》云二十卷,此本仅存《文王之什》,称卷十六,盖与《宋志》合,犹朱子旧第也。案:陈氏启源云:《皇矣》“以笃于周祜”,今本脱“于”字;《文王有声传》“淢,成沟也”,今本“成”误“城”。此本“于”字不脱,“成”字亦不误,与陈氏所云合。又袁校宋本中阙《小雅蓼莪》至《大雅板》之篇,以元刊本补校,而此卷適在所阙中。考《旱麓》章“岂弟君子”,岂,苦亥反,弟,音悌,“干禄岂弟”,岂,同上,弟,叶待礼反。元本并脱其音切,犹赖此本以见。虽止二十之一,然可以补袁校之阙,故不敢以残帙弃也。书中宋讳皆阙笔。每半叶八行,行十七字。与袁本七行十六字者不同。
△吕氏家塾读诗记三十二卷(宋刊本)
宋吕祖谦撰。前有朱子序,後有尤袤序,俱题“淳熙壬寅九月”,为邱宗卿刻本。每半叶九行,行十九字。注下经文一格,附注双行,细字亦无参差。宋讳“朗”、“殷”、“匡”、“筐”、“恒”、“桢”、“贞”、“树”、“朂”、“桓”、“构”、“觏”、“冓”、“慎”等字皆有阙笔。而“惇”、“敦”字不阙,刻在孝宗时无疑。是书在宋有建宁巾箱本,又有蜀本,眉山贺春卿刻,鹤山魏氏为之序。明嘉靖间,鄞陆氏釴得宋本於丰存叔,刻诸南昌,但载朱序,不载尤序,行款与此本不同,参以古体,颇乱旧文。又有顾氏起元序,刻於万历间,即出陆本,益多讹脱。近邑中张氏墨海金壶所刻,但据顾本,并未见陆本,今以此本参校,如:卷首《条例》有曰,诸家或未备,以己说足之,录於每条之後,比诸家解低一字写。各本自第十九卷《彤弓》注以下,不复提行,增“东莱曰”三字,接写诸家之後,惟此本概低二格,与《条例》所云合。其各本皆脱,而此本独全者,如:《小雅车攻》第七章注“故自左膘”下有“《释文》曰:频小反,胁後髀前肉也”十二小字,下又有“而射之达于右腢”七大字,下又有“《释文》曰:音愚,谓肩前也”九小字,下又有“为上杀”三大字;《十月之交》第八章注“王氏曰,故不敢效”下有“我友自逸也”五大字,下又有“范氏曰,时有洁身而去者,己独不去,故曰我不敢效,我友自逸”二十四小字,下又有“毛氏曰”三大字;《小旻》第二章注“朱氏曰,具、犹俱也”下有“郑氏曰,厎,至也。王氏曰,其俗如此,亦孔之哀矣”十八大字;《小弁》第八章注“毛氏曰,念父孝也”上有“我躬不阅,遑恤我後者,无如之何,自决之辞”十七大字;《小明》第二章注“郑氏曰”下有“孔,甚也;庶,众也。毛氏曰惮、劳也。朱氏曰“十五大字;《渐渐之石序》注”舒庸“下有”之属,孔氏曰,《殷武》曰,维汝荆楚,已并言之,是楚之称荆,亦已久矣。《传》有舒鸠、舒鄝、舒庸“三十三小字;《大雅大明》第四章注”王氏曰“下有”洽之阳,渭之涘,则莘国所在也。朱氏曰“十五大字;《颂载见》章注”烈、大也“上有”休、美也。李氏曰“六大字。有陆本未脱而顾本又脱者,如:《周南汝坟》末章注”长乐王氏曰“下,脱”父母、指文王也。毛氏曰,孔、甚,迩、近也。郑氏曰“十七大字;《小雅小弁》末章注”故告之曰“下,脱”毋逝我梁,毋发我笱,我躬不阅,遑恤我後。王氏曰“十九大字;《宾之初筵》首章注”既安宾,然後改“下脱“县以避射”四大字,下又脱“孔氏曰,行燕至安宾之後而行大射”十四小字;《鲁颂駉》首章注“毛氏曰,牧之坰野”上脱“毛氏《芣莒传》曰,薄,辞也”九大字;《閟宫》末章注“路寝、正寝也”,下脱“朱氏曰,新庙,僖公所修之庙”十一大字。至陆顾两本不脱,而张本独脱者,又有之,如:《周颂烈文》注“得贤人则国家彊矣”下,脱“李氏抑《诗解》曰,苟能得人,则四方皆训效之矣”十八大字。其馀讹处,尤不可胜举也。案:成公殁於淳熙辛丑七月,是书之刻,仅逾周岁。宗卿,名崈,官直秘阁江南西路转运判官,为成公同年生。尤序世不经见,今补录於後。(卷首末俱有“毗陵周氏九松”、“迂叟藏书记”、“周良金印”、“周笈私印”、“自娱而已”诸朱记。)
六经遭秦火,多断缺,惟《三百篇》幸而获全。汉兴,言《诗》者三家,毛氏最著。後世求诗人之意於千百载之下,异论纷纭,莫知折衷。东莱吕伯共(恭)病之,因取诸儒之说,择其善者,萃为一书,间或断以己意。於是学者始知所归一。今东州士子,家宝其书,而编帙既多,传写易误,建宁所刻,益又脱遗。其友邱漕宗卿惜其传之未广,始锓木於江西漕台。噫!伯共(恭)自少年嚅哜道真,涵泳圣涯,至以此得疾且死,《六经》皆有论著未就,独此书粗备,诚不可使其无传,虽伯共(恭)之学不止於是,然使学者因是书以求先王所以厚人伦、美教化,君子之所以事君、事父,则於圣学之门户岂小补哉!淳熙壬寅重阳後一日,锡山尤袤书。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续编》影印本。
△诗总闻二十卷(旧钞本)
宋王质撰并序。陈日强跋。案雪山登第,後於朱子十二年,其著此书,当亦在朱子後。观《鲁颂閟宫》、《商颂》“苞有三蘖”皆引朱子之说可见。而朱氏德润序郑夹漈先生《诗传训诂》,引慈溪黄氏谓:文公朱氏因雪山王公质、夹漈郑公樵去美刺以言《诗》,似朱子废序,本之此书。然考之《日钞》,上言去《序》说《诗》,则兼王、郑,下言晦庵先生因郑公之说,尽去美刺,探求古始,未尝复及雪山,盖朱氏误也。又案:《曹风鸤鸠》,《闻字》曰,骐、夫之弁也。《说文》,“骐”作“琪”。今本《说文》无此句。惟《周官弁师》“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郑君“璂”读“綦”,引《诗“其弁伊綦”。陆氏《释文》:“璂,本亦作琪”。殆本引《释文》,传写讹为《说文》欤?
△毛诗要义二十卷(钞本)
宋魏了翁撰。无序跋。其书录疏为多,传笺则间取之。析其辞为各条,每条自撰纲领,亦有一条中不能截分者,则以纲领书於眉间,大抵意取故实,不主说经,故不求详备,第录之以备遗忘。足徵宋儒亦不忽汉唐实事求是之学也。其所录之注疏,犹出当时善本,故有异於十行本而实胜者。即如卷第一“郑氏笺疏诂训,传,毛自题之”,不脱“传”字。《关雎》传“若雎鸠之有别焉”,“雎鸠”不作“关雎”;笺“雄雌情意”,“雄雌”不作“雌雄”,并同岳本。《葛覃》末章,疏“南山”笺文“姜与娣侄南上”不衍“圈文不讹”云。据此,知十行本云“即文之讹”,浦氏镗谓“脱文字”,非也。《卷耳》疏“卫侯飨苦成叔”不重“成”字。《螽斯》疏“股鸣者也”,“股”不误“肱”。《鹊巢》疏“妇车亦如之有裧”,“裧”不误“供”。《采蘩》疏“于俎南西上”,“俎”不误“葅”。“案少牢作被锡,注云被锡”,两“锡”字皆不误“裼”。《采蘋》笺“此祭,祭女所出祖也”,不脱下“祭”字。祭礼,主妇设羹。“礼”不误“事”。《行露》笺(传)“■〈糹才〉帛不过五两”,“■〈糹才〉”不作“纯”。《小星》疏“知三为心者”,“心”不误“星”。《野有死麕》笺“皆可以白茅里束以为礼”,“里”上不衍“包”字。《何彼襛矣》疏“谓以如王龙勒之韦”,“王”不误“玉”,“其始嫁之衣”,“嫁”下不衍“其嫁”二字。全书中足以订讹者甚繁,惜阮氏作《校勘记》,未见之也。
△丛桂毛诗集解二十一卷(旧钞本)
题:“庐陵段昌武子武集。”曰丛桂者,以所居堂名之也。其书以吕氏《读诗记》为主,参以《朱子集传》,又杂采诸儒之说辅之。惟《小雅南陔》以下,篇次仍从毛、郑,不依朱吕所改。其所引诸说,“曹曰”尤详,为吕氏所未及,前不载。引用姓氏,不知何名。考:浚仪王氏《困学纪闻》引曹氏《诗说》四条:一曰《齐诗》先《采蘋》而後《草蟲》;一曰《旱麓》云,案汉《地理志》汉中南郑县有旱山,沱水所出,东北入漢;一曰“四月秀葽”,诸儒不详其名,惟《说文》引刘向说以为苦葽,曹氏以《尔雅本草》证之,知其为远志;一曰曹氏论诗云,诗之作,本於人情,自生民以来则然,太始天皇之策,包羲罔罟之章,葛天之八阕,康衢之民谣,惟《旱麓》一条在阙卷中,馀则备见此书。案:《宋志》有曹氏粹中《放斋诗说》三十卷,盖即是书也。胡氏《诗传附录纂疏》间引之,而不著其名。朱氏《经义考》谓为未见,盖其湮晦已久,犹幸於此得窥梗槩焉。而所引“姜曰”,则竟不可考。其自为说,并题“段曰”,而胡氏《诗传附录纂疏》段氏之下注其名曰“昌父”,核其所引,实即此书。盖武父音近而误耳。前有其从子维清《请给据状》,约束书肆,翻板不致窜易首尾,增损音义。可知翻板之弊,自宋已然。是书宋椠完本,藏西亭朱氏者已没於汴梁之水。此即北平孙氏本,商邱宋筠所录,原书三十卷,今存卷一至廿五,中又阙《卫风》一卷,《唐风》一卷,《小雅鱼藻之什》一卷,《大雅文王之什》一卷,实存廿一卷。竹汀钱氏《日记钞》云,黄荛圃出示段昌武《毛诗集解》,为商邱宋兰挥(挥,钱作“晖”。)家所藏,则其所见,即此书。乃止云缺後五卷及《卫风》,殆未细检欤?每册皆有“筠”字圆印,“雪苑宋氏兰挥藏书”长方印。
△诗缉三十六卷(明刊本)
题:“朝奉大夫严粲述。”前有林希逸序、自序、《蒙斋袁先生手帖》、《条例》、《清浊音图》、《十五国风地里图》、《纲目》。(篇目下皆载《诗序》首句。)其书集诸家之说,参以己意,大书经文之後,谓之“章指”。诸家字训、句义,则细书经文各句之下,谓之“小注”,称书、称氏,以著所从。其体与《读诗记》颇异。其说亦多,自抒心得,不袭前人。即如《关雎》次章,章指以寤寐求之,为后妃求内政之助,以见其不妒忌,引楚庄王夫人樊姬之事以证之,且云,说者多谓诗人思得淑女以配君子,如《车牵》之意,非也。《车牵》恶褒氏,故思得贤女以代之。太姒已为文王妃,何待诗人思得之。显与东莱求贤妃之说不同。黄氏佐谓《诗缉》以吕氏《读诗记》为主,而集诸家之说以发明之,似不尽然。惟不废《序》,与东莱略同。宋儒最尊《序》者,莫如《逸斋诗补传》,书中多采其说,其指可知矣。是本为味经堂所刻,其经文皆不似俗本之误谬,如“何彼襛矣”、“终然允臧”、“远兄弟父母”、“不能辰夜”、“不可畏也”、“朔月辛卯”、“家伯维宰”、“以笃于周祐”、“娄丰年”、“降予卿士”之类,皆同旧本,盖犹出自宋椠也。
△诗集传附录纂疏二十卷(元刊本)
题:“朱子《集传》,新安後学胡一桂附录纂疏。”案:双湖所著《易本义附录纂疏》、《易学》(《元史》作《本义》)《启蒙翼传》,已皆著录《四库》,此书流传绝稀,未经采进。朱氏《经义考》、钱氏《补元史艺文志》俱作八卷,朱氏又倒其名为《纂疏附录》,盖皆承黄氏《千顷堂书目》之讹。双湖之学,出於其父玉斋先生方平,玉斋师介轩董氏梦程,介轩学於勉斋黄氏榦,槃涧董氏铢,渊源有自,谨守师传。故所著书,一以朱子为宗。是编体例与其所著《易本义附录纂疏》悉同,采朱子《文集》、《语录》之及於《诗》者,附於《集传》,谓之《附录》。又采诸儒之说辅翼《集传》者,次於《附录》,谓之《纂疏》。有与《集传》异者,间一取之,注云:“姑备参考。”至自下己意,则加“愚案”、“愚谓”以别之。盖虽宗《集传》,亦自具识解。如《郑风》诸诗,兼存《序》说,其论《鲁颂》四篇,皆史克所作,在鲁文公时。《閟宫》新庙,即僖公庙,作泮宫,克淮夷,是僖公实事,非颂祷之辞。《鲁颂》正可补《春秋》之阙,尤为卓识。至经文“爰其適归”下注“《家语》作奚”,“祇自疧兮”下引刘氏曰“当作■〈疒民〉,与■〈疒昬〉同,眉贫反”。“假以溢我”,“假”下注“《春秋传》作何”,“溢”下注“《春秋传》作恤。”“彼徂矣岐”下注“沈括曰,《後汉书西南夷传》作「彼徂者岐」,今案彼书「岨」,但作「徂」而引《韩诗》嶭君《章句》,亦但训为「往」,独「矣」字正作「者」,如沈氏说然”。其注末复云,“岐虽阻僻”,则似又有岨意,韩子亦云“彼岐有岨”,疑或别有所据。故今从之,而定读“岐”字。绝句“娄丰年”下注“力住反”,犹存《集传》之旧,不同今之俗本窜易失真。前有揭祐民《序》、建安刘君佐《刻书识语》,又有文及翁、王应麟《韩鲁齐三家诗考序》,惜附刻之《诗考》已佚,不知何时得合也。卷首有“泰定丁卯仲冬翠岩精舍新刊”墨记。旧藏汲古阁毛氏,後归爱日精庐张氏,其说之已详《藏书志》者,兹不复及。(每卷有“毛子晋”、“毛扆”、“斧季”诸朱记。)
△诗传通释二十卷(元刊本)
题:“朱子《集传》,後学安成刘瑾通释。”前有《诗传纲领》二卷。上卷,先以《大序》,次《尚书》、《周礼》、《礼记》、《论语》、《孟子》之言《诗》,以及程子、张子谢氏论《诗》之语,与庆源辅氏《诗童子问》同。下卷,称《外纲领》,为《诸国世次图》,《作诗时世图》,《诗源流》,《章句》,《音韵》,《诗乐删次》,凡六则。《诗》自吕成公集诸儒之说以为一家之学,後之说《诗》者,率用其体。特尊《序》则从吕,废《序》则从朱耳。此书则专宗《集传》,博采众说,以证明之。其所辑录,诸家互相援引,習见者多,惟李宝之、刘辰翁为诸家所未及。《诗序辨说》,朱子本自为卷,《诗童子问》亦合载卷首,此则分列各章之後,其为例亦独殊。卷一後有正书墨图记云:“至正壬辰仲春日新堂梓。”卷十六,钞补。旧为爱日张氏藏书。
△诗集传音释二十卷(元刊本)
题:“东阳许谦《名物钞》音释,後学庐陵罗复纂辑。”黄氏《千顷堂书目》始著於录,流传颇少。《凡例》後有墨图记云:“至正辛卯孟夏双桂书堂重刊”,犹元时旧帙也。其书全载《集传》,俱双行,夹注音释,即次《集传》末,墨围“音释”二字以别之。前後无序跋。惟《凡例》中有云,庐陵罗君中行,博学而善记,虑学者稽考之难,乃以金华许益之先生《名物钞》会众经及诸传籍参互考订,以为《音释》,录於《经传》之左。今以《名物钞》覈之,《周南传》“亶”字许无音,此补“多旱反”:“采”,“仓代、此宰二反”,补引颜师古云,“采官也,因官食地,故曰采地”。“沱”,补音“徒河反”。《关雎》首章下补释:匡衡,字仲圭,汉宣帝朝,射策甲科,文帝朝,迁博士给事中,建初三年,拜相。《关雎》三章下,引辅氏说,补释“太上”之义,盖以《名物钞》为主,更采他说以附益之,与《凡例》所云正合。然此但摘录许书音释,而其考订名物,则不具载,且音释亦间有不录者。如许书《国风传》“肄”、羊至反;《关雎》三章《传》“亨”、普庚反,此并无之。许氏本鲁斋王氏《二南相配图》,谓《甘棠》後人思召伯。《何彼襛矣》,《王风》也。《野有死麕》,淫诗也。皆不足以与此。此惟《野有死麕》载许氏曰,此淫奔之诗。疑错简在此,殆亦不尽从其说欤?(前後有“己未进士张氏克绍家藏”朱记。)
△诗经疏义二十卷(明刊本)
题:“後学番阳朱公迁克升疏义,野谷门人王逢原夫辑录,松隖门人何英积中增释。”前有至正丁亥阳所朱氏自序,次朱子《集传》序并注,次正统甲子何氏《序》,次《读诗凡例》九条,皆推求经文句法,次《疏义凡例》八条,皆辨正经文《集传》误字,次《外纲领》则引用先儒姓氏也,次《诗序》、《朱子辨说》,悉为之注。又从《集传》改定小序,皆仿《小序》之文。《国风》总系各国後,《雅》、《颂》总系每什後。次《纲领》则采诸经及诸儒论《诗》之语,次《大全图》凡十九,其书专主《集传》,故《集传》用大字,而疏义、辑录、增释皆以小字夹注於下,疏义用己意阐发,辑录、增释则皆引旧说以证明之,其要於不失朱子《本义》则一也。案:《乐平县志》,原夫於明宣德初荐授富阳学训导,寻以明经召见,放归,杜门讲学,乡里称曰松隖先生,著有《诗经讲说》二十卷,则非元之席帽山人也。其称野谷门人者,何氏序云:先师松隖先生尝谓,野谷洪先生初从游先正朱氏公迁先生之门,受读三百五篇之诗。是野谷为洪氏初之号,松隖所从受业者,而於阳所已为再传弟子矣。何氏,号梅谷,亦番阳人,受业原夫,故称松隖门人,亦著有《诗经详说》。然窃疑《讲说》、《详说》,皆即此书,特异其名耳。阳所疏义成於至正丁亥,迄梅谷序刻,已将百年,其传之难也如此。是本板心标“《诗经疏义》”不作“《诗传会通》”,何《序》编朱子序後,不称《後序》,序中亦无“以授书林叶氏刊行”之语,与《四库》所收异。前题“书林安正堂刘氏重刊”,後有“癸未年仲夏安正堂刊”墨记,盖又重加订正矣。
△直音傍训毛诗句解二十卷(元刊本)
题:“宜春李公凯仲容。”此书各家俱未著录,惟见黄氏《千顷堂书目》,而朱氏《经义考》、钱氏《元史艺文志》并从之。盖亦流传绝少者。考:直音始见於明本排字九经,不用反切,故曰“直音”。而此书则仍有反切,惟不用叶音,但用本音,其例又小殊也。《诗》音自朱子用吴才老《诗补音》,其孙子明氏又意为增损,已不免舛迕。近时坊本或依叶音,或用方音,非今非古,缪较诸经音尤甚。此本“雎”与“砠”并音“趍”,《集传》“雎”音“七余反”,“砠”音“七馀反”,音趍,正与朱子合。严氏《诗缉》曰,雎,七胥反,以温公《切韵图》正之,七字在第十八图,属清字母。“胥”字在第三图,平声,第四等。横寻清字,得“疽”字,其上声为“取”,去声为“觑”,则平声正音“趋”也。雎、疽、砠、苴,皆同音,俗读为“沮”平声,非。则与严氏亦合。其音之不苟,类如此。傍训者,如“雎鸠”傍注“水鸟”,“荇莱”傍注“水草”,“流”傍注“求”,仅一两字,亦不别立细行。今世塾中盛行傍训本,盖滥觞於此。句解者,注於每句下,而上下文语气,隔句仍复相属,最为晓畅。每篇悉冠以小序,其解即依《序》义阐发,虽随文诠释,亦能申明古义。黄俞邰谓隐括吕氏《读诗记》,良然。(前有“开子养吾氏倡古生”朱记。)
△诗经疑问七卷附编一卷(元刊本)
题:“进士旴黎朱倬孟章编。”《附编》题:“豫章後学赵德编。”此本为建安书林刘锦文叔简所刻。绎叔简序,殆即其所合编者。书中颇多有问无荅,盖刻时已脱,故阙处皆留有空行也。赵氏著有《诗辨疑经义考》作“说”。七卷,见《千顷堂书目》。此所附者,其即摘录是书欤?通志堂刻即出此本。首叶序文脱去下方十馀字,通志本所阙,正同。其作墨丁者,皆此本所漫漶。惟卷七首条,荅词所谓恭敬齐庄,以昭先王之德者也。谛审此本,“昭”字当是“发”。考:此文见《小雅》,《集传》正作“发”,通志本臆定为“昭”,失之矣。《目录》後有墨记云“至正丁亥菖节刻”,又有朱记云:“嘉靖己亥大溪书屋置。”(卷中有“过氏从正”、“大溪书屋”、“海虞毛晋”、“子晋图书记”、“汲古主人”诸朱记。)
△详音句读明本大字毛诗四卷(元刊本)
不著撰人名氏,亦无序跋。惟刻经文。篇首冠以《小序》。明本者,明州板刻也。明本有《九经直音》,悉遵《释文》,字有数音,亦兼存之。此则止载一音,亦不尽从《释文》。如“厌浥行露”,《释文》,厌,於叶反;徐於十反,又於立反;沈又於占反,皆属影母。而此音“叶”,则入喻母矣。“终风且霾”,《释文》,霾,亡皆反;徐,又莫戒反;皆属明母。而此音“貍”,则入来母,同於吴氏叶音矣。“出宿于泲”,泲,音“子”,则与《释文》“子礼反”不合。“安且燠兮”,燠,音“欲”,则与《释文》“於六反”不合。“玁狁孔炽”,炽,音“治”,则与《释文》“尺志反”不合。盖亦不免小有牴牾,其大体要不失为精核也。是书称《毛诗》,卷虽改并为四,而《诂训传》三十篇,题悉仍其旧。盖专依《毛传》作音。惟“济盈不濡轨”,音“鬼”,不音“犯”。案:《释文》云,依《传》意,“轨”宜音“犯”,字当作“軓”,似此,与《毛传》违异。然“轨”与牡韵,当从“九”声。从“凡”,音“犯”,则不叶矣。况《毛传》由“辀以上”为“轨以上”或“以下”之讹,近世段懋堂大令集中有辨,则《毛传》亦未必作“軓”。此音独不从《释文》之说,最为得之。卷末有“盱南孙氏丁未孟夏刊行”一条。元时丁未,非成宗大德十一年,即顺帝至正二十七年也。
△类编历举三场文选诗义八卷(元刊本)
题:“安成後学刘贞仁初编集。”案:《元史选举志科目》,仁宗皇庆二年定科场考试程式,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各治一经;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第三场,策一道。则《诗》义,实第一场文也。此编选江浙、江西、湖广乡试及中书堂会试《诗》义,自延祐甲寅乡试至元统乙亥乡试,每乡会试一科,合为一卷,凡八科。盖皇庆定制,至次年改元延祐,始举行乡试,故称是科为第一科。其首卷第一篇及末篇为黄文献延祐甲寅乡试第三名与乙卯会试第十六名之作。本集皆未载。题後多有载考官批者。会试皆称“考官批”。乡试则称“初考、覆考、考官批”,其官多教授、照磨、录事、推官、县丞、县尹、州判之类,而无一定。《元志》所谓并於见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者也。惟《志》谓会试考试官四员,乡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官各一员。此则会试亦四员,而乡试则有三员,与《志》不合,或後有更定而史失之欤?皇庆诏书,《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此载湖广乡试考官彭县丞士奇批聂炳文云:“習《诗书》者之於《朱传》、《蔡传》,宜必在所熟讲,然求其合者甚少,此卷虽不尽合,盖铁中之铮铮者。”其去取如此,宜古注疏之遂废矣。又载县丞拟作半篇,称为“《诗经》冒子”,盖其体犹与论相近。仁初又有《三场文选易义》、《礼义》,皆八卷。潜研钱氏皆见过,载《日记钞》中,独未见此。而《千顷堂书目》则皆未之及。旧为邑人陈子准所藏。子准,名揆,藏书甚富,著有《琴川志注》、《琴川续志》、《虞邑遗文》,其稿并藏余家。(卷首有“稽瑞楼”朱记。)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卷四
经部四
○礼类
△纂图互注周礼十二卷(宋刊本)
是书首题“《纂图互注周礼》卷第一”,次行顶格题“《天官冢宰》第一”,夹注音义,下越格题“《周礼》”,又越格题“郑氏注”。三行,经文起。以下卷式同。前列篇目,又《图说》二十七叶,较海昌陈氏所藏宋刻小字本少八叶,而首尾已全,殆重刻有并置处耳。图各有说,与陈氏《礼书》所云合,陈氏本有《周礼纂图》也。每半叶十二行,行二十一字;注,行二十五字。左方栏线外刻篇名、卷数、叶数。注中《重言》、《重意》、《互注》,字作飞白文。其经注胜於通行注疏本者,与宋刻巾箱本略同。(卷首末有“横证阁书画印”、“檇李项药师藏”、“文石读书台印”、“项靖之印”、“宝墨斋记”诸朱记。
△周礼注六卷(宋刊残本)
此书首题“《周礼》卷第一”,次行顶格题“《天官冢宰》第一”,越四格题“《周礼》”,越一格题“郑氏注”,下“五官”同。余仁仲本亦同此式。阮氏云:“凡小题在上,大题在下,古刻经典皆然,今本多割裂舛错矣。”全书十二卷,今存卷一《天官》上,卷三《地官》上,卷五、卷六《春官》上、下,卷十《秋官》下,卷十一《冬官》上。每半叶九行,行十七字。注双行,行十八九字不等。附《重言》、《释音》,音用《释文》。於“慎”、“恒”、“贞”字皆阙笔。每叶左方栏钱外标“六官”卷第,长仅四寸,宽三寸,而字画纤细精整,乃宋刻之精善者。邑中钱氏孙保家藏宋椠小字本,今在文选楼阮氏,全阙天、地、秋三官,此尚存其半。其经注之异於通行本者,如:《天官》“閽人”,■〈門外昬內〉从“昬”,与《释文》合,盖改“■〈門外昬內〉”为“閽”始於唐《石经》,诸本仍之,是本独与陆元朗所据同也。《大宗伯》注:《礼特牲》曰,宗人升自西阶。“礼”不误“郊”,“阶”不误“皆”。视监、毛本俱胜。“■〈革氏〉鞻氏”注:四夷舞者所屝也。“屝”不作“扉”,与《释文》合,可据以校《汉制考》之讹。其经用古字,注用今字,犹可考寻,不同後来诸本之舛错,益信旧刻之足贵也。旧藏泰兴季氏,昆山徐氏。(卷首有“季印振宜”、“沧苇”、“季振宜读书”、“徐健庵”诸朱记。)
△礼经会元四卷(元刊本)
题:“宋龙图阁学士光禄大夫赠开府仪同三司南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一百户食实封一百户谥文康叶时著。”其书,公授门人丹山翁同父,後公六世孙广居得之翁氏,至正二十五年江浙行省右丞海陵潘元明刻之,有元明及临海陈基序,广居跋,此书第一刻本也。(卷首有“人中龙凤”、“修篁精舍”、“金范”诸朱记。)
△周礼句解十二卷(宋刊本)
题:“鲁斋朱申周翰。”鲁斋,又有《左传句解》,皆党塾课本也。案宋有两朱申:一江西人,字继宣,太学生;一新安人,淳祐间,以朝散大夫知江州,著书者不知何属。此麻沙本刻於宋末,其序官皆删去。每半叶十行,行廿五字。夹注在各句下。卷末有“姑苏吴岫家藏”六字。(卷首末有“吴岫”、“叶树廉印”、“石君朴学”、“扶疏山馆”、“青箱世业”、“邵印恩多”、“朗仙”诸朱记。)
△周礼集说十一卷复古编一卷(明刊本)
元陈友仁编并序。是书得宋人旧本编辑,非其自著书也。前有《凡例》、《纲领》,每官有《总论》,末附俞庭椿《复古编》一卷,亦题陈友仁编。其标目则云《周礼复古编》卷第十二,盖合《集说》并数耳。案:《千顷堂书目》云,《周礼集说》十二卷,内《地官》末卷亡。明关中刘储秀补注。据此,则黄氏所见本,《地官》尚非全阙,此则《地官》二卷俱系刘补。又刘补在卷三、四,其卷皆复出,或後人不欲易陈氏旧第,故以刘补编入而不增卷也。明成化间闽抚张瑄刻於建阳书院。
△周礼集传十六卷(钞本)
元毛应龙撰。其书博校诸家注释,而自注则以“应龙曰”别之,诸家书目,俱作二十四卷,今馆本编为十六卷,实完书也。
△周礼补亡六卷(元刊本)
元丘葵撰。汉儒以《考工记》补《冬官》,至宋临川俞氏庭椿著《复古编》,乐清王氏与之作《周官补遗》,谓《冬官》未尝亡,即错见“五官”中。丘氏承其说,以更定之,与俞、王二书亦间有出入。题曰“《补亡》”,又曰“《周礼全书》”。案:《复古编》成於淳熙间,朱子见之,以为考索甚当,郑、贾以来,皆当敛衽退三舍,则丘氏此书,亦非妄作。後来,吴文正据《尚书周官》以考《周礼》,亦以为“五官”皆错杂,而县师、廛人之类,知为《冬官》之文。况《考工记》一篇,前人皆谓识古制者所作,非即《冬官》也。後人尊信汉儒,以俞、王、丘之说为窜乱古经,大肆诋諆,盖恐人无昔贤之识而不知而作,非诸家之言,必无可取信也。是书前列泰定甲子葵自序,次列治《周礼》姓氏;汉四人,唐二人,宋四十四人。又次序目。每卷首行题“《周礼》”;次行题“清源钓矶丘葵吉甫学”;三行题“古濠葛钦敬之重刻”。(卷首末有“朴学斋”、“叶树廉印”、“石君”、“归来草堂”诸朱记。)
○右周礼
△仪礼注疏十七卷(明刊本)
题:“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後学庐陵陈凤梧编校。”经作大字,注与疏皆作双行小字。经下接注,不标注字。疏文上标一“疏”字。案:《南雍志》云,《十三经注疏》刻於闽者,独缺《仪礼》,以杨复图说补之。嘉靖五年巡抚都御史陈凤梧刻於山东,以板送监,是此本为南雍本也。(卷首末有“吴印蔚光”、“湖田外史”、“汲古藏书之家”诸朱记。
△仪礼图十七卷仪礼旁通图一卷(元刊本)
宋杨复撰。是书前列朱文公《乞修三礼奏劄》,次列绍定戊子复自序,又次为宁德陈普序。据陈序,知此本为昭武谢子祥所刻,朱氏《经义考》分列二书,误以陈序属《旁通图序》,中“荆舒王氏加践蹂”之“蹂”误“迹”。
△仪礼要义五十卷(影钞宋本)
宋魏了翁撰,卷第悉依贾《疏》原本。今传景德单疏本,已多阙佚,分卷几不可知,覈此书,犹可考见。其中文与今通行注疏本异者,每与单疏本同。是书传本亦稀。《经义考》注:未见;惟云《聚乐堂艺文目》有之。此从归安严氏元照藏宋本影写。元和顾氏广圻以单疏本校过,後有涧翁朱笔跋。(卷首末有“顾印广折”、“顾涧薲藏书”二朱记。)
△仪礼逸经逸传二卷(明刊本)
元吴澄撰。前列李俊民序。卷末,程敏政跋。此书胜环谷汪氏《补逸》,竹垞朱氏称之。据程《跋》,知元至正间,李庄定刻置国子监崇文阁,明天顺初板已亡失,弘治丁巳篁墩得杨君谦藏本,重刻於新安县学。(卷首有“沧苇”朱记。)
△重刊仪礼考注十七卷(明刊本)
元吴澄撰。明林昇序。案:文正三《礼》皆有考注,全书六十四卷。元时未有刻本,明成化庚寅建昌守谢士元以张元桢录本刻成。杨文贞谓为晏璧窜改,非文正之旧。此本为林伯刚所刻,乃再刻本也。
△内外服制通释七卷(钞本)
宋车垓撰。前有至元後己卯葛屋野人牟楷仲裴序。是书专明丧服之制,由正服以及义服、加服、降服,足补《家礼》所未备。後有至元後戊寅男瑢从子惟贤跋。又有至元後庚辰东海布衣此山张复跋。案:原书九卷,竹垞所藏本已缺第八卷,以後则二卷久佚矣。
○右仪礼
△礼记十六卷(宋刊残本)
此南宋附《释文》本。首行,题《礼记》篇第;次行,题篇名;三行,下三格题“《礼记》”;又二格曰“郑氏注”;又二格曰“附陆氏《释文》”。四行,经文起,每半叶十一行,行二十字。注双行,行二十六字。所附《释文》皆全录,不同岳本有删节。其出字概用阴文标识。句有点逗。每节末句不点,与岳本同。书中“玄”、“殷”、“匡”、“恒”、“徵”、“让”、“桓”、“完”、“慎”字阙笔,外加墨围。“酳”、“贞”、“树”、“竖”、“煦”、“遘”字,但加墨围,不阙笔。《经》注字与抚州、岳本略有出入,而未能胜於二本。板刻精整,楮印如新。惜阙卷一至四。卷末有元人楷书题云,“至正癸卯五月望日汇南生重整於姑苏城东之书馆”,下钤“徐榘叔度”白文朱记。(卷中有“仲含氏”、“岁寒堂记”、“章庸”诸朱记。)
△礼记五卷(宋刊残本)
是书卷长四寸,宽三寸,仅存卷一至卷五。首行题“《礼记》卷第一”,次行题“《曲礼》第一”,越三格题“《礼记》”,又越三格题“郑氏注”。(惟卷三《礼记》下越五格。)每半叶十行,行二十至二十四字不等。注双行,行二十八字。每卷终,记经注字数。卷一後有楷书墨图记云:“婺州义乌酥溪蒋宅崇如斋刊。”书中“匡”、“筐”、“恒”、“徵”、“让”、“殷”、“敬”、“竟”、“树”、“桓”、“完”、“慎”字俱阙笔,“敦”、“郭”不阙,当是光、宁以前刻本也。其《经》字之足以订正通行本者,略与《唐石经》,抚州、相台二本台,注之足以正注疏本者更夥。今择其异於相台本者著之,以备参覈。如:《曲礼》上:“安安而能迁”注,“晋舅犯”不作“咎犯”:“拾级聚足”注,“谓前足蹑一等”,不作“踖一等”:“主人延客祭”注,“客不降等则先祭”,不作“若降等”:“毋放饭”注,“去手馀饭於器,众人所秽”,“众”不作“中”:“吊丧弗能赙”节注,“皆谓伤恩也”,不作“皆为”。(与卫氏《集说》及《考文》引宋板古文同。)《曲礼》下:“不顾望而对”注,“若子路帅尔而对”,不作“率尔”:“君膳不祭肺”节注,“皆为自贬损,忧民也”,不作“自为”;(与《考文》引宋板古本足利本同。)“临诸侯畛於鬼神”注,“祝告至于鬼神辞也”,“至”不作“致”,(与惠栋校宋本同。)“于”不作“於”;(与宋监本同。)“天子穆穆”节注,“众介北面锵焉”,不重“锵”字:“纳女於天子”节注,“妇人之职”,“妇”上无“贱”字。(与《考文》引宋板同。《檀弓》上:“东西南北之人也”注,“言居无常也”,“常”下无“处”字;(与宋监本、《考文》引宋板、《通典》一百三引并同。“饰棺墙”下,无“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九字;(与《考文》引古本同,卢召弓云“墙”下注九字,古本无,乃疏中语也。“曾子闻之曰”节注,“善子游言且服”,“服”下无“也”字:“子张既除丧而见”节注,“虽情异善其俱顺礼”,不作“善同”:“反壤树之哉”注,“反,覆也”,“覆”不作“复”:“袪裼之,可也”,注“麛裘青犴褎”,“犴”不作“豻”;(与惠氏校宋本合。)“尼父”注,“因且一字以为之谥”,不脱“一”字;(段若膺曰“《说文》,且,荐也。凡承藉於下曰且。”今案:“且一”者,孔子,字仲尼,因承藉一“父”字以为之谥,是一字当有者。)“孔子恶野哭者”注,“掌禁野叫呼叹呼於国中者”,下“呼”字不作“呜”。(案:此与《周官》不合,似相台本为长。)《檀弓》下:“其变而之吉祭也”节注,“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不作“日也”;(与惠氏校宋本、《考文》引足利本同。)“丧不虑居”注,“谓掌舍宅以奉丧”不作“宅舍”:“衣衰而缪绖”注,“衣当为齐”,不作“为斋”;(与宋监本、惠氏校宋本同。)“成人有其兄死”节注,“緌为蜩喙长在腹下”,“为”不作“谓”。(宋本“为”、“谓”多混,相台本盖校改者。)《王制》:“天子诸侯祭因国”节注,“昔夏后氏郊鮌”,不作“郊鲧”;(与《释文》及惠氏校宋本合。)“衣服异宜”注,“谓毡裘与絺绤”,不作“旃裘”;(与宋监本、惠氏校宋本同。)“不变命国之右乡”节注,“使转徙其序”,不作“其居”;(与惠氏校宋本同。案:《通典》一百五十三引作“转徙其序居”。)“质於天子”注,“质犹平也”,不脱“犹”字。(与卫氏《集说》合。)《月令》:“服仓玉”注,“及所佩者之衡璜也”,不作“所珮”:“乃择元辰”注,“元辰,盖郊後吉辰也”,不作“吉亥”:“命国难”注,“索室欧疫以逐之”,不作“敺疫”:“天子饮酎”注,“孟冬云大饮蒸”,不作“烝”;(与《释文》合。)“可以美土彊”注,“土彊■〈臨上木下〉之地”;(此与《释文》及《正义》者不合,惟抚州本同。“其器圜以闳”注,“圜者象土周布於四时”,不作“周币”;(案:宋刻诸本俱作“币”、或作“匝”,惟家藏附《释文》本及阮氏所据本与此同。“命理瞻伤”注,“创之浅者曰伤”,不作“残者”;残、折义无别,似“浅”字为长。瞻、察、视,亦由轻而重也。“乃命宰祝”注,“主祭祝之官也”,不作“祭祀”,“申宫令”注,“讥出入及开闭之属”,不作“几出入”。(与卫氏《集说》同。)案:此本与余仁仲本、惠氏所见宋刊《正义》与《释文》本,大致相同。犹刊於岳本前,信足珍贵。当日毛氏收藏时,已非全帙。阮氏作《校勘记》,亦未之见也。(卷中有“毛晋”、“毛晋私印”、“子晋”、“毛氏子晋”诸朱记。)又有《礼记》单注残宋本一册,附《释音》、《重言》,当是南宋书林所刻,仅存《投壶》、《儒行》二篇,册长三寸,宽二寸馀,每半叶八行,行十六字,注双行,亦十六字。书中“慎”字皆阙笔。经文与别本异者,如《投壶》篇,“请行■〈觴,酉代角〉”,不作“行觞”,与《唐石经》、岳本、抚州本同。(《释文》:“觞”,或作“■〈觴,酉代角〉”。)《儒行》篇,“慕贤而容众”,与《石经》同,不同岳本、十行本作“举贤”;(案《正义》释为“见贤思齐”,当从“慕”字为是。“慎静而尚宽”,与岳本同,不同《石经》、抚州本少“尚”字;(岳氏《沿革例》谓建大字本:与国本、余仁仲本,皆有“尚”字。)“儒皆兼此而有之”,与《唐石经》、岳本同,不同监、毛本“皆”误“者”。其注之足以订正通行注疏本者,如,《投壶》,“算长尺二寸”注,“或曰算长尺有握素也”,俗本“素”误“数”矣。(案:《乡射》记有明文。)《儒行》“不充诎於富贵”注,“充诎,喜失节之貌”,与岳本同,俗本“喜”上衍“欢”字矣。(《释文》亦无“欢”字。)古本之堪资考证者,虽残璋断珪,亦可宝也。
△礼记二十卷(明刊本)
此书行款、分卷,与南宋巾箱本同。每卷後记经若干字,注若干字。无序跋,亦无刊刻岁月。金坛段氏谓嘉靖间仿宋刻本。仪徵阮氏亦据以校注疏本,然谓注中间杂《释文》,如《曲礼》,“言不惰”注“羡惰不正之言”五字;《檀弓》,“曹桓公卒于会”注“羡桓依注音宣”一句,是原本已刻在《附音》本後,非余仁仲大字本也。
△礼记释文四卷(宋刊本)
题:“唐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撰”。此淳熙四年抚州公使库本刻,附《礼记》二十卷後。卷中有衔名七行,岁月一行,每半叶十行,行大字十六,小字廿二三字不等。板心分记大、小字数,工匠姓名。凡宋讳“匡”、“恇”、“筐”、“酳”、“■〈申東〉”、“桓”、“完”、“荁”、“萑”、“贞”、“祯”、“殷”、“让”、“顼”、“勖”、“县”、“瑗”、“遘”、“雊”、“慎”字皆阙笔,盖宋椠之最精者。旧藏小读书堆顾氏。嘉庆中阳城张氏刻抚州本《礼记》时,未见此本。以通志堂翻单本刻附於後,故多讹字。如《曲礼》:“阋,呼历反”,“历”误“质”:“为卒,七忽反”,“七”误“才”:“为橤,徐而婢反”,“婢”误“愧”。《月令》:“载耒,《宁林》力隹反,又力水反”,“隹”误“佳”。《礼运》:“胎,土才反”,“土”误“七”,《郊特牲》:“其緌,耳隹反”,“隹”误“佳”,《内则》“耳緌”条、《明堂位》“緌”字条,亦同。《投壶》:“胜饮”上“尸证反”,“尸”误“尺”。《儒行》:“攫,一音九碧反”,“碧”误“■〈契,石代大〉”。《燕义》:“踖,又精一反”,“精”误“积”。又有专辄改字处,致失宋本之真。如《曲礼》:“乡尊,本又作飨”,“飨”改“向”;《檀弓》:“黑臀”,“臀”改“臀”,“主乳”改“生乳”,“凶耶”改“凶邪”;《月令》:“鶪,《字林》工伇反”,“伇”改“役”;《玉藻》:“■〈行外童內〉”改“衝”;《乐记》:“挍愤,本又作交”,“挍”改“狡”:“以糠,音康”,“糠”改“穅”;《杂记》:“将宾,必刃反”,“宾”改“殡”:“其■〈戶外去內〉,《字林》户腊反,閇也”,“閇”改“■〈門外卞內〉”,“官馆,本亦作观”,“官”改“公”;“有笄,音鸡”,“鸡”改“鸡”:“卑所,必利反”,“卑”改“畀”;《丧大记》:“梁肉,音良”,“梁”改“粱”:“以醯,呼鸡反”,“鸡”改“鸡”;《祭法》:“相近依注读为攘”,“攘”改“禳”;《坊记》“向上,许亮反”,“上”改“卜”,虽宋本未能无失,然不若存其真以资参考也。又阮氏《礼记校勘记》所引抚本《释文》,覈之此本,殊多不合。如“马裻”,本亦作“督”,《记》谓作“督”:“三推,出佳反”,《记》谓作“隹”:“马■”,《记》谓作“■”:“语说,徐始说反”,《记》谓作“锐”:“遄死,疾儿”,《记》谓“儿”作“也”:“不摩,齐人谓快为摩”,《记》谓作“麾”:“■〈月比〉,昌私反”,《记》谓作“■〈月此〉”:“擩于,本又作懦”,《记》谓作“儒”;“粱肉,音良,粱,粱米也”,《记》谓二“粱”字并从“木”:“宥■”,《记》谓作“密”:“谓卿,去京反,注同”,《记》谓“注”作“下”。殆以未见真本,第据传钞本而致讹也。此本後有顾涧薲氏手跋,见《思適斋集》。(卷首末有“广圻审定”、“顾印广圻”、“字千里号涧薲”、“陈黄门侍郎三十五代孙”诸朱记。)
△月令解十二卷(钞本)
宋张虙撰。前有《进书表》及《劄子》,当时随月进御,故每月分卷。其经文之足以正俗本者,如“律中夹锺”,“锺”不作“钟”;(与《释文》、岳本、卫氏《集说》同。)“安萌牙”,“牙”不作“芽”;(与《唐石经》、岳本同)。“以大牢祀于高禖”、“天子居明堂大庙”,“大”俱不作“太”;(与《唐石经》、岳本、余仁仲本同。)“鶪始鸣”,“鶪”不作“鵙”;(与《释文》、《唐石经》、岳本同。)“则执腾驹”,“执”不作“絷”;(与《释文》及《考文》引古本同。)“黑黄仓赤”,“仓”不作“苍”;(与《石经》、《考文提要》所引诸本同。“坏垣墙”,不作“墙垣”;(与《唐石经》同。)“藏帝藉之收於神仓”,“藉”不作“籍”。(与岳本、卫氏《集说》同。)略举数条,可藉是推见古经矣。
△礼记纂言三十六卷(明刊本)
篇目题:“临川吴澄幼清叙次。”前列正德庚辰王守仁《序》,次列澄《书後》一篇,明改定篇次之由。初刻於元统中,有门人吴尚跋,乃文正生前所刻。此明正德庚辰宁国守胡汝登刻本,有昆山魏校跋。後又有嘉靖己丑、崇祯己巳二刻本。案:是书不徒重定篇次,并经文字句亦有改易处。如《曲礼》“猩猩能言,不离禽兽”,“禽”改“走”;《檀弓》“梁木其壞”下有“则吾将安杖”(?)自注以《家语》文补。又旧本“太宰嚭使於师,夫差谓行人仪曰”,从鄱阳洪氏两易二人之名,又以“太宰嚭曰”四字,移在“反尔地”之上,而旧在“古之侵伐者”之上者,改作“行人仪曰”,注谓,如此文义方协顺。而所引孔《疏》亦两易人之名以从一例。国朝朱文端曾刻此书,大加删节,非全本也。全谢山曰:“此书所采各家之注,即取之卫氏《集说》,掇拾颇精。”
△礼记集说十六卷(元刊本)
题:“後学东汇泽陈澔集说。”前列至治壬戌澔《自序》,次《礼记集说凡例》,首列《校雠经文目》曰:蜀大字本、宋旧监本、兴国于氏本、盱郡重刊寥氏本、建本;《注疏》:南唐《经传通释》,次列援引书籍凡三十九种;次《注说去取》,下半叶残阙。以明嘉靖间六老堂本覈之,则阙去《音文反切》及《章句分段》也。是书通行本俱作十卷,六老堂本作三十卷。(案:季沧苇《书目》有元板《礼记集说》十卷,则元时已合并矣。)海甯陈仲鱼藏有天历刻本十六卷,为建安郑明德所刊,此本与之闇合,当是元时最初本也。(卷首末有“世庆堂”、“应望念祖”、“金粟主人”、“中和”、“彭城金紫之章”诸朱记。
△集记集说十卷(明刊本)
题:“後学东汇泽陈澔著。”前有自序、凡例,此巾箱本刊於嘉靖庚寅,为後来十卷本之祖。
△礼记集说三十卷(明刊本)
卷首列澔自序及凡例,俱与元本合,惟分卷已失其旧。此本乃嘉靖间南康六老堂刻本,与《澹生堂》、《也是园书目》及《经义考》所载,卷数俱合。今通行本作十卷,并凡例亦失之矣。(卷末有“彭城金紫之章”朱记。)
△大戴礼十三卷(明刊本)
汉戴德撰。前有淳熙乙未韩元吉序。其本自宋相传,最为近古,胜雅雨堂刻本。(卷首有“范氏收藏印”朱记。)
△夏小正戴氏传(校宋本)
汉戴德传,宋傅崧卿注。旧时《小正》经文,错置传中,崧卿仿《左氏春秋传》例,列正文於前,附以传而为之注。所云“旧注”者,乃其所得外兄关浍之本有之也。旧有至大年刻本,明嘉靖间袁尚之重翻,郡人吴志忠复以玉磬山房影宋钞本校勘一过。近时郡中黄氏覆刻袁本,後有《校录》一卷,与此本大略相同。惟卷一《传》“见遰而後为数之”注“圆东”二字,乃“关本”之误,以形近而谬也。此条未经标出。“采芸”,旧注“芸似邪曰”,校本“曰”改“臼”,黄氏校改“蒿”,与宋刻本、通释本合。此本及校宋本俱误。又卷末《校勘》一条,“修仁县”下此本增一“尉”字,与徐氏《经解》刻本合。黄氏亦未标出。(卷首有“姚舜咨印”、“茶梦散人”二朱记。)
○右礼记
△三礼考注六十四卷(明刊本)
题:“元翰林学士临川吴澄幼清撰,吉丰罗伦校正,建昌知府长乐谢士元重校刊行。”前有成化九年罗伦序,谢士元跋;次列大理卿夏时正《求校三礼考注书》及《序录》,又次少师杨士奇跋,又次为《纲领》、《目录》;卷末载夏时正《书後》一首。案:是书与《序录》所云不合,书中《仪礼逸经》较今所传单本亦不合。《曲礼注》又与《纂言》不合。宜杨文贞疑为晏璧窜乱,朱竹垞直决其伪讬也。序、跋皆载《经义考》,而时正书未录。
△礼书一百五十卷(元刊本)
题:“宣义郎太常博士臣陈祥道上进。”前有《进书表》及自序,次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礼部牒。案:是书有元祐刻本,今已佚。此本每半叶十三行,行廿一字。板心有字数。闽赵宗吉从宋板翻雕者。惜每卷间有阙叶,旧有林光大序亦脱去。
△仪礼经传通解集传注十一卷(宋刊残本)
宋朱子撰。门人黄榦订。原书三十七卷,(《宋志》作二十三卷,但举《通解》言之,《经义考》作廿七卷,讹。)今存《家礼》五卷,《邦国礼》二卷,(阙卷二。)《王朝礼》四卷,(阙卷十。)其《乡礼》三卷,《学礼》十一卷俱阙。此书朱子殁後,其子在刻於南康道院,为嘉定丁丑岁。板移监中,不久,即漫漶。是本每半叶七行,行十五字,夹注同。板心有大小字数,刊工姓名。於“匡”、“徵”、“恒”、“慎”、“敦”、“让”字皆阙笔。其书於《仪礼》全载郑注,节录贾疏,每引温本及成都《石经》,足订注疏本之讹。如《士昏礼经》“出除幂”不作“除■〈冖鼎〉”,与卫氏湜当作“幂”之说合。(《士昏礼记》“礼诸衿鞶”下有“婿授绥姆辞曰未教不足与为礼也”十四字,与《唐石经》合,他本多阙。“对曰某得以为昏姻之故”,不同他本作“以得”。所引《大戴记》,如《夏小正》篇“正月采芸”,傅本旧注讹作“叶似邪曰”,或校改“邪臼”,此本则作“邪蒿”,与《博物志》云“芸蒿,叶似邪蒿”合。“虽不耆”不同《石经》作“不嗜”:“宁孰谏”,不同俗本作“熟谏”:“柤梨”不同嘉靖翻宋本作“楂梨”:“膏用■”,不同《石经》、岳本作“用薤”;(《释文》俗本作“薤”。)“貍去正脊”不同俗本作“狸”:“学书计”不同嘉靖本作“书记”。《月令》篇,《经》文字与俗本异者,覈与旧藏南宋市箱本合。
○右通礼
△纂图集注文公家礼十卷(宋刊本)
题:“门人秦溪杨复附注,後学复轩刘垓孙增注。”前有朱子自序,凡《通礼》一卷,《冠礼》一卷,《昏礼》一卷,《丧礼》五卷,《祭礼》二卷,其图散见各门中。元刻本重编卷数,抽出《深衣制度》,另为《深衣考》一卷,并抽出各图,另立一卷,失其旧矣。其附注、增注,俱以阴文标明,明刻混而一之,遂致莫辨。每半叶七行,行十四字,注双行,行十一字。字体古雅,板刻清朗。序文尚是朱子手书,与本集所载,多不合处。如:“用于贫窭”,《集》讹作“困于”;(明刻本亦讹。“困”。)“究观古今”,《集》少“究”字:“务本实”,《集》作“敦本”是也。白田王氏以此序为依仿《礼范》跋语者,由未见是本故耳。(卷首有“得树楼藏书”、“南书房史官”、“查慎行字夏重”、“又曰悔馀”诸朱记。)
△文公先生家礼七卷(元刊本)
题:“门人杨复附注,刘垓孙增注,刘璋补注。”凡《通礼》一卷、《冠礼》一卷、《昏礼》一卷、《丧礼》一卷、《祭礼》一卷,凡五卷。首有《家礼图》一卷,末有《深衣考》一卷。前列朱子自序,後有淳祐壬寅莆田方大琮後序,其杨复跋语,则冠以“长溪杨氏复曰”六字,则是本已非出杨氏手定矣。
△家礼笺补八卷(旧钞本)
旧题:“杨复撰。”有嘉定三年自序。据序知复於《家礼》板行之後,更以其获闻师说而原书未及者,为笺补之。惟覈是书与《附注》无一语相同,疑出後人依讬。
△家礼五卷附录一卷(明刊本)
朱子原书五卷。《附录》一卷,乃淳祐閒周氏复采信州杨氏所注各条下者别出之也。是本与元刊本卷第同,而去其《家礼图》一卷,《深衣考》一卷,故为五卷。卷首载“木主式”与元刊本小异。主式後,有嘉定癸酉潘时举《跋》,盖明嘉靖閒以旧本重刻者。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卷五
经部五
○春秋类
△春秋经传集解三十卷(宋刊本)
首题“《春秋》序,”次题“唐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附。”分卷同《唐石经》。首行题“《春秋经传集解隐公》第一”,下接《释文》,至三行止。四行低八格,题“杜氏”,越二格,题“尽十一年”。每半叶十行,行十八字。注文双行,行廿二字。卷末有墨围《识语》八行云:“谨依监本,写作大字,附以《释文》,三复校正刊行,如履通衢,了亡室(疑”窒“之误。)碍处,诚可嘉矣。兼列图表于卷首,迹夫唐虞三代之本末源流,虽千岁之久,豁然如一日矣。其明经之指南欤。以是衍传,愿垂清鉴。淳熙柔兆涒滩中夏初吉闽山阮仲猷种德堂刊。”案:柔兆涒滩为丙申,乃宋孝宗淳熙三年也。与阮氏《校勘记》所载淳熙小字本正同。惟是本前序後载有《春秋图说》,首,春秋诸国地里图;次,三皇五帝世系;又次,周及各国世次,凡二十国。视岳本所载年表,多燕、虞二国,少小邾一国。又次,《春秋名号归一图》二卷;又次,《诸侯兴废》;又次,《春秋总例》;又次,《春秋始终》;而以公羊、穀梁、左氏三家传授终焉。阮本止有《名号归一图》二卷,且附於末,与《识语》所称“兼列图表于卷首”者不合,似不若是本为完整矣。是本佳处,黄琴六丈廷鉴尝为之跋,其略曰:书中庄六“後君噬齐”作“噬脐”;僖廿三“怀与安”作“怀其安”;宣十二“楚军讨郑”,“军”作“君”:“屈荡尸之”,“尸”作“户”;襄廿八“武王有乱臣十人”,无“臣”字;昭八“臣必致死以息楚”,“楚”下有“国”字;定八“晋师将盟卫侯于鄟泽”,“鄟”作“剸”:皆足正明监本及坊本之矣。阮氏定为宋刻善本,有以也。(卷首末有“董其昌印”朱记。)
△春秋经传集解二十三卷(宋刊残本)
此宋椠小字不全本。每卷首行题“《春秋经传集解》某公第几”,次行下八格,题“杜氏”,越四格,题“尽某年”。分卷同《唐石经》,卷首《序》残阙。经文四叶以前阙。其阙卷自十四至十八及廿五廿六共七卷。每半叶十四行,行大小皆廿三字。卷末杜氏《後序》残阙。遇高宗以上诸帝讳皆阙笔,而“慎”字不阙,盖南渡初所刻也。不附《释文》,字无俗体。其昭二十年《传》“而以齐氏之墓予之”,注,“皆死而赐谥及墓田,《传》终言之”,与相台本异。段氏懋堂云:杜曰“终言之”,则其上文为死而赐谥无可疑者。若添“未”字,则下不当云“终言之”矣,其辨甚明。又如隐元年《传》“其是之谓乎”,注,“皆不与今说诗者同”,此作“不皆”。十年《经》“翬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注“明翬专行,非郑之谋也”,此作“非邓”。桓十五年《经》“郑伯突出奔蔡”,注“例在昭五年”,此作“三年”。十八年《传》“齐侯师於首止”,注“陈留襄邑县东南有首卿”,此作“首乡”。僖二十八年《传》“晋侯在外十九年矣”注“凡二十六年”,此作“三十六年”。三十一年《传》“相夺子享”,此作“予享”。宣二年《传》“寘诸畚”,注“莒属”,此作“筥”。成五年《传》“许灵公愬郑伯于楚”,注“前此年郑伐许故”,此作“比年”。九年《经》“城中城”,注“在东海廪邱县西南”,各本皆同。阮氏据《晋志》、刘昭《续汉书志注》、《水经注》,证“廪”为“厚”字之误,此正作“厚邱”。十五年《传》“楚将北师”注“郑侵卫”,此作“侵郑、卫”。十六年《传》“蓐食申■〈禾壽〉”,此作“祷”。十七年《传》“施氏卜宰”,注“卜立冢宰”,此作“家宰”。昭七年《传》“传序相授,於今四王矣”,注“四王,共、康、郏敖及灵主”,此作“灵王”。二十年《传》“济其不及,以泄其过”,注“泄、灭也”,此作“减也”。哀十六年《传》“方天之休”,注“言天方受尔以休”,此作“授尔”。二十六年《传》“为夷仪之盟而君入”,注“在僖二十六年”,此作“在襄”。凡此,皆似此本为长。以倦翁之殚力校雠,犹有未及,他本更无论矣。旧藏黄氏百宋一廛。钱氏《潜研堂集》云:“所见黄氏宋刻《左传》二种,小字本尤精钞。”即此本也。(每卷有“彦先”、“顾仁效印”二朱记。)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六十卷(宋刊本)
此书为南宋时刻本。首题:“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等奉敕撰。”次题:“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臣陆德明释文。”馀卷止题“杜氏注,孔颖达疏”,即阮氏所称注疏中六十卷之最善者也。前有《正义序》。每半叶十行,行十七字。注、疏皆双行,行廿三字。行行顶格。《经传》下载注,不标“注”字。《正义》上则冠一墨围大“疏”字。自闽本始增“注”字於上,监本、毛本仍之,注皆不作双行,而宋版旧式无存矣。是本全书无书代修补字,纸墨如新,毫无缺损。凡遇有模糊处,其笔迹尚可推寻,而修版本已为墨丁或径臆改,可知是本所模糊者,至正德时已更不可识,其为元时印本无疑。尝以阮氏《校勘记》所载庆元间沈中宾刊本核之,往往相符,用是知阮氏所据,乃屡经修改之本,故多讹脱;而间据宋本订补,则无不与是本暗合也。南昌府学重刊本,虽据阮校多所改正,惜其不知十行原本与宋本本自相同,其未经改正者犹不少。且有一二句中讹字叠见,而或改或否,致使文义更有难明。至於补脱,阮校并据宋本,而重刊本翻从闽、监、毛三本,即阮氏所明斥其误者亦有不顾,遂与所附《校勘记》多不相应。其意盖以闽、监、毛皆出十行本,而不知闽本已仍修版之讹,非出原本也。旧以此本与阮校所据本、重刊本、家藏正德修版本参检,其异字为《校校勘记》,兹摘录附後,俾读者得见十行本之旧。其已经重刊本改正而与是本不异者,则不复出焉。
《春秋序》《春秋序》疏“先儒错谬之意”。“谬”此不作“缪”,重刊本误“终”。“记事”至“异也”疏“以末连本之辞”。(“末”此不误“未”。)
隐公
《传》注“隐公至位”传疏“其父娶之”。(“娶”此不作“爱”。又)“但为桓尚少”。(“尚”此不误“年”。)
《经》元年“夏五月”至“于鄢”疏“友徙其民於虢郐。”(“友徙”此不误“方迁”。)
《传》元年“不书即位摄也”疏“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颍”此不误“颜。”“如二君故曰克”疏“如似二君”。“似”此不作“是”。“爱其母”节注“他皆仿此”。“他”此不作“後”。“始通也”注“故《传》直言其归趣而已”。“趣”此不误“宿”。注“礼卿”至“书曰”疏“且《传》无其事”。“且”此不误“经”。
《经》二年“莒人人向”疏“从己氏”。“从”此不误“须”。
《经》三年注“日行”至“七年”疏“襄二十一年”。“一”此不误“二”。又“当阳盛之月”。“盛”此不误“量”。又“历纪全废”。“废”此不误“差”。又“故汉初以来”。“初”此不误“朝”。又“则日有频食之理”。“日”此不误“自”。
《传》三年注“谿亦”至“毛草”疏“小陼者曰沚”。“陼者”此不作“渚”。注“蘋大”至“聚藻也”疏“可糁烝为姑”。“烝”此不作“蒸”。又“许慎《说文》云,■〈艹漅〉,水草。从艹,从水,巢声”。“艹”此不作“月”。又“或作藻,从澡”。“澡”此不作“藻”。又“茎大如箸”。“箸”此不误“著”。又“米面糁烝为茹”。“烝”此不作“蒸”。“筐筥”节注“圆曰筥”。“圆”此不作“员”。注“方曰”至“曰锜”疏“此皆《诗毛传郑笺》之文也”。“诗毛”此不误“毛诗”。“商颂”至“谓乎”疏“言殷汤武丁”。“殷”此不误“成”。注“既盟”至“日误”疏“溢为荥”。“荥”此不误“荣”,重刊本改“荣”,亦非。“卫庄公”节注“大子不敢居上位”。“大”上此不衍“此”字,“大”此不作“太”。“卫庄”至“庄姜”疏“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二”下此不衍“年”字。
《经》四年注“书取”至“娄乡”疏“虽然淳于为杞所并”。“虽”此不误“若”。
《传》四年“阻兵而安忍”疏“阻,训恃也,恃兵以求胜”。此不误作“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
《经》五年注“大夫”至“所及”疏“吊丧问疾,人君之常”。“君”此不误“道”。
《经》六年“秋七月”注“具四时以成岁也”。“也”字,此不脱。又“他皆放此”。“他”此不误“也”。
《经》十一年注“实弑”至“讳也”疏“造膝诡辞”。“诡”此不误“跪”。
《传》十一年注“庶姓”至“同姓”疏“异姓昬姻者也”。“姓”字此不脱。“昬”此不作“婚”。
桓公
《经》二年注“称督”至“其君”疏“礼必鄣蔽其面”。“鄣”此不作“拥”。
《传》二年“鄂侯生哀侯”注“鄂侯以隐五年奔随”。“侯”此不误“国”。
《传》五年注“旝旃”至“号令”疏“发以机以追敌”。上“以”字此不误“其”。
《传》六年注“父义”至“子孝”疏“但兄弟相於”。“於”此不误“敬”。
《传》七年注“辟陋”至“书夏”疏“今辟陋之语”。“辟”此不作“僻”。
庄公
《经》八年注“治兵”至“围郕”疏“杜云,治兵於庿”。“庿”此不误“广”。案:“庿”,古“庙”字。
《经》九年注“二公”至“无位”疏“故杜言各自有党以排之”。“排”此不误“规”。重刊本从闽本改“解”,亦非。
《传》十四年“庄公之子”释文“庄公之子”至“《记传》无文”。案此卅四字,首冠以“○”,附释音之例甚明。《记》谓误入《正义》,非。
《经》十八年“秋有蜮”注“蜮,短弧也”。“弧”此不误“狐”。
《传》二十二年“犹有观焉”注“因观文以博占”。“博”此不误“传”。《正义》亦作“博”。
《经》三十二年“城小穀”注“济北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北”此不误“地”。
闵公
《传》元年“戎狄”至“简书”疏“善为小儿啼声以诱人”。“啼”此不误“喑”。
僖公
《传》五年“士蒍稽首”疏“乃复申头以至地”。“申”此不误“叩”。正德十二年修版误“中”亦不误“叩”。案:《尚书太甲正义》文与此同,则作“叩”非也。
《传》七年注“列奸用子华”疏“齐史无所可隐”。“可”此不误“不”。
《传》二十三年“男女”至“不蕃”疏“譬违礼而取”。“譬”此不作“辟”,正德十二年修版亦作“譬”。《传》“而天不靖晋国。”“不”上此无“下”字。
《传》二十四年注“吊伤”至“兄弟”疏“彼叔世谓三代之末世”。“谓”,此不误“为”。《传》“鄂不■〈華韋〉■〈華韋〉。”“■〈華韋〉”此不误“■〈革韋〉”,下并同。
《经》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疏“於此讯之也”。“於”,此不误“如”。
《传》二十八年《传》“及而玄孙”。“而”此不误“其”。
《传》三十三年《传》“犹秦之有具圃也”。“圃”,此不作“囿”。案:各本皆作“囿”,惟此与卢氏《锺山札记》所考合。注“诗国至善”节疏“此二菜其根有恶时,故云,上善下恶,食之者,取善节也”。“时”此不误“诗”。《记》以闽本作“时”为误字,谓“诗故”,即诗之“训故”,其说非也。案:《诗毛传》无此解。《笺》云,此二菜者,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时,有恶时。是此疏自据郑《笺》,“时”字当属上读,下文“上善下恶”二句,乃述杜注耳,安得谓诗故邪?注“文公”至“倒错”疏“乙巳非十月”。“十”下此不衍“二”字。
文公
《传》十六年《传》“使庐戢梨侵庸”。“梨”此不误“黎”,注同。
宣公
《传》二年《传》“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適”下此不衍“子”字。
《传》十一年《传》“反之,可乎?对曰:吾侪小人”。案: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对曰”下并有“可哉”二字,此脱,《记》失校,重刊本亦未据补,并误。
《传》十二年注“惎教”至“兵兰”疏“今杜以扃为车上兵兰”。“兰”此不误“阑”。
《传》十五年“初税”至“财也”疏“故杜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以”,此不误“氏”。
《传》十六年“凡火”至“曰灾”疏“《春秋》书灾多矣。”书灾“,此不误”天变“。
《传》十八年“复命於介”疏“皆有复命之法”。“法”此不误“礼”。
成公
《经》二年注“公与”至“君故”疏“计亦应贬”。此不误“乃称公子”,惟“计亦”二字稍模糊。又“凡会且盟者”。“且盟”此不误“盟观”。注“齐在”至“恶也”疏“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亦未”此不误“抑秦”。又“以处草莽”。此不误“以居俗裔”。又“及武王熊达”。“达”此不误“违”。
《传》二年“无能为役”注“不中为之役使”。“不中”此不误“无能”。
《传》“士燮佐上军”。“佐”此不误“将”。注“媚人”至“所得”疏“又取其珍宝”。“珍”此不误“国”。“萧同”至“类也乎”疏“且告语诸侯云”。“语”此不误“吾”。“哭於”至“以葬”疏“相者受命曰”。“相”此不误“楹”。“宣公使求好于楚”注“在宣十八年”。“宣”此不误“位”。
《传》三年注“此传”至“四字”疏“《释例》曰,《传》云”。“云”此不误“文”。注“春秋”至“小国”疏“子产论晋曰”。“论”此不误“语”。
《经》八年注“昬聘”至“之父”疏“诸侯不可求媒於他国”。“他”此不误“其”,惟脱“人”旁。注“诸侯”至“通称”疏“称王者六”。“六”,此不误“八”。
《传》九年《传》“坚彊以御之”。“彊”此不误“疆”。注“泠人乐官”疏“泠州鸠非之”。“非”此不误“其”。注“浃辰十二日也”疏“浃,为周币也”。“币”此不误“匝”。“无弃菅蒯”疏“肕宜为索”。“肕”此不误“肋”,下同。
《传》十三年《传》“虔刘我边垂”。“垂”此不误“陲”。又“而我昬姻也”。“我”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四年“婉而成章”注“谓曲屈其辞”。“曲屈”此不误“屈曲”。案:“曲屈”,各本皆同。家藏小字宋本亦同。《记》反据修版以“曲屈”以误倒,非也。
襄公
《经》四年注“定谥”至“葬速”疏“於例,赴同称薨也”。“赴”此不误“亦”。
《传》四年“晋侯享之”注“周礼以锺鼓奏《九夏》”。“锺”此不作“钟”。
《传》七年注“郊祀”至“殖者”疏“此《传》专言郊祀后稷”。“后”此不误“社”。
《经》十年“遂灭偪阳”注“福阳妘姓国”。“福”此不作“偪”,与《释文》徐音甫目反合。
《传》十一年注“肆列”至“二枚”疏“单为半也”。“也”此不误“此”。
《传》十二年“妾妇之子”注“言非適也”。“適”下此不衍“世”字。“及姑姊妹”疏“父之姊妹为姑”。“为”此不作“曰”。又“盖父之姊为姑姊”。“盖”此不误“若”。又“入火取其兄子”。“取其”此不误“而救”。
《传》十九年“见卫”至“乃登”疏“何故下文方云”。“云”此不作“曰”。案:《记》称此本“云”字模糊,依宋本补,是当补“云”字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曰”字,非。重刊本补字多此类,後不悉出,以其与《记》违异,显然可见也。
《经》二十四年“秋七”至“之既”疏“既不复相掩故也”。“复”下此不衍“其”字。
《传》二十九年注“颂者”至“神明”疏“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者”此不误“可”。“曰至”至“同也”疏“猜疑在下”。“猜”此不误“倩”。
《传》三十一年“庭燎”疏“由齐桓公始也”。“桓”此不误“相”,《记》云,作“相”,避讳也。案:宋人讳“桓”改字为“威”,以音相近,作“相”无理。此本仅阙末笔,足证修版作“相”非由避讳。淳熙本亦多作“相”,皆可决知为误耳。
昭公
《传》元年注“穮耘”至“为蓘疏”后稷始圳田”。“圳”此不误“畊”。注”设君“至”陈也“疏”即名宫门之卫以为离卫。“名”此不误“明”。“赵孟赋小宛”注“天命一去”。“天”此不误“大”。“赵孟欲一献”注“知欲一献”。“欲”此不误“其”。注“朝聘”至“五献”疏“皆献同饔饩之数也”。“同”上此不衍“数不”二字,原空二格。“於文皿蟲为蛊”注“器受蟲害者为蛊”。“蛊害”此不误“蛊书”。“谓之郏敖”注“郏敖楚子麇”。“麇”此不误“麋”。
《传》二年注“易象”至“说之”疏“似同郑说也”。“似”此不误“以”。
《传》四年注“陆道”至“藏之”疏“谓夏之十二月也”。“谓”此不误“为”。
《传》七年“王臣”至“臣台”疏“夫之言扶也”。“夫”字,此不脱。“官职不则”注“治官居职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则”字。
《传》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二年“以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误“比”。
《传》十四年《传》“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祁”此不误“■〈礻卩〉”。《记》云,闽本、监本“■〈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并作“祁”,从邑,《说文》有“祁”无“■〈礻卩〉”,《记》似误。
《传》十八年“楚左尹”节注“许自夷还居叶”。“还”此不误“迁”,与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并同。修版本误“迁”,《记》失校。注“十三”至“居叶”疏“楚之灭蔡也”。“楚”下此不衍“师”字,亦无空缺。盖修版此行标题上脱“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闽本改“以”为“师”,监、毛本皆因之。《记》云,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入“师”字,误甚。又“其实自荆还也”。《记》云,监本、毛本“还”作“迁”是也。重刊本竟改“迁”。案:《正义》云,注不言自荆还叶者,盖以许迁于夷见《经》,故据以为言,其实自荆还也。是此句正与上文不言自荆还叶相应,亦即注“自夷还居叶”之还也。
《传》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为”此不误“亦”。“息民五年”疏“国家和平乃乐生”。“乃”此不误“则”。
《经》二十年注“尝有”至“曹邑”疏“今赞又云”。“赞”此不作“贾”,正德十二年修版同。
《传》二十年《传》“以烹鱼肉”。《记》云,《石经》宋本“烹”作“亨”,与《释文》合。《石经》“亨”字下有四灬,系补刊,必王尧惠辈所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并作“烹”,家藏小字本多从《石经》,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补。“六律”疏“内庳外高”。“庳”此不误“痺”。
《传》二十五年注“宫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来也”。“不”此不误“末”。注“言无”至“取饮”疏“贾逵云,冰,犊丸盖也”。又“或谓之犊丸,则犊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说犊丸是箭筩”。四“犊”字,此皆不作“椟”,《记》失校,重刊本并误为“椟盖”,皆未见原本也。《传》“宋元公将为公故如晋”。“宋”下此不衍“公”字。《记》所出与此同。注云,闽本、监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见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岂《记》有误邪?
《传》二十七年注“犹言”至“讬光”疏“彭中博云”。“博”此不误“传”。《传》“出蔡侯朱”。“朱”此不误“宋”又“迩无极也”。“极”此不误“及”。上二条《记》失校,重刊本亦未补正。“今又杀三不辜”注“郤氏、阳氏、晋陈氏”“阳”此不误“陈”。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请宾使自安”。“宾”此不误“客”。“十二月”节注“《经》所以不书戍周”。“戍”此不误“成”。
《传》二十八年“使公复于”节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误“者”。“生女黰黑”疏“《诗》云,摽发如雲”。“雲”此不误“丝”。注“卿之”至“馀子”疏“宦卿之適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二“宦”字此皆不误“官”。
《传》二十九年注“泯灭也坻止也”疏“若灭弃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职”,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与阮本不合。
定公
《经》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误倒。
《传》四年注“烧火”至“卻之”疏“执而牵向吴师,乃放之”。“牵”此不误“率”。《传》“炉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误“官”。“君其取分焉”注“与吴共分楚地”。“楚”此不误“其”。
《传》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国内无主”。“主”此不误“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误“能之而不知”。
《传》六年“尤人”至“非礼”疏“尤其非而复效之”。“非”,此不误“罪”。又“则公叔文子知此出入卫门,是阳虎之计”。“门”此不作“明”。《记》云,“门”、宋本作“明”是也。案:卫门,即《传》所云东门、南门。似宋本误。注“贱鲁”至“备书”疏“令行两事”。“令”此不作“今”。《记》云,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说文十八年事,不应称“今”,重刊本据改,亦误。
《传》九年“君子”至“可也”疏“当议其罪状”。“议”此不误“明”。“诗邶”至“所执”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阙,与《记》据宋本所补合。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诗”字,殊谬。又“记妃妾善恶进御之法”。“进御”,此不阙,重刊本从闽、监、毛本补“彤管”,亦谬。注“诗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误“旄”。注“今荧”至“非也”疏“有臣瓒者”。“瓒”,此不误“费”。注“城为”至“郭书”疏“而郤缺为将”。“为”此不误“将”。
《传》十年注“杨水”至“有命”疏“《唐》诗《杨之水》”又“其三章云《杨之水》”“杨”此皆不作“扬”,与《石经》初刻合。
《传》十三年“晋赵鞅谓邯郸午”注“今欲徙著晋阳”。“著”淳熙本、岳本并同,与《释文》“著,丁略反”合。毛本作“置”,非也。《记》谓淳熙本、岳本作“置”,亦误。
哀公
《传》元年注“夫犹”至“守蔡”疏“屑言昼夜”。案:屑,犹言岂屑也,谓兵之夜守,本属常事。《传》岂屑以昼夜言之。各本作“何”,恐未必是。注“浇寒”至“斟灌”疏“故因杀夏后相也”。“因”此不误“曰”。
《传》二年“今日我上也”注“功为上”。“功”上,此不衍“我”字。
《经》八年“齐人归讙及阐”注“无■〈亠上日下〉(旨)使也”。“■〈亠上日下〉”,此不误“官”。
《传》八年“间於叔孙辄”注“问可伐不”。“不”此不作“否”。疏“兵败奔齐,於後自齐奔吴”。“齐於”二字此不阙。阮氏据宋本所补,正与此合。闽、监、毛本误倒为“於齐”,《记》已明斥其非,重刊本反从之,误甚。
《传》“囚请楼台”。“请”淳熙本、岳本家藏小字宋本皆作“诸”,是也。《记》失校。
《传》十一年注“邱赋”至“田赋”疏“并共一马、三牛”。“并”此不误“井”。
《传》十二年注“孔子”至“节制”疏“大夫之吊服弁绖”。“弁”此不误“牟”。
《传》十五年《传》“是公孙也”。“也”字,此不脱。
《传》十六年《传》“得祏於橐中”。“橐”与《记》所出同。重刊本误“橐”。
《传》二十一年“唯其儒书”注“言鲁据周礼”。“周”此不误“用”。
《传》二十四年“以寡君之在行”注“在军行”。“军”此不误“车”。“行”下不衍“间”字。修版本“行”下作墨丁,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间”字,非也。
《传》二十五年“卫侯出奔宋”疏“盖卫侯出近宋竟”。“竟”此不作“境”。
《传》二十六年“宋乐茷”疏“宋司城子潞”。“潞”此不误“纳”。“以城至为此”疏“乃还城鉏”。“乃”此不作“退”。
《传》二十七年“言及子赣”注“思子赣”。三字此不脱。重刊本补“赣”误“贡”。“余及死乎”注“问己可得以寿死不”。“己”字、“以”字此不脱。“不”此不作“否”。“因孙于邾”。“于”此不作“於”。“将门”注“攻郑门”。“攻”上此不衍“将”字。“何以为子”注“简子废嫡子伯鲁而立襄子”。“废”上此不衍“奔”字。“嫡”此不作“敌”。“伯鲁”,此不脱。又“何故立以为子?”“何”下此不脱“故”字。“立以”不倒为“以立”。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三十卷(宋刊本)
此明代修版本也。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或称正德十六年,或但称正德年,或为黑口,或全叶重刊,或剜改数字,或连行皆作墨丁,即所存原刻,亦多模糊,笔画欹斜,迥非前所录明以前印本可比。然以阮校所据本核之,则此本修版尚少。即如《春秋序正义》,阮本“此序大略”,“略”作“略”:“明义以春秋”,“明”误“名”:“先儒错谬之意”,“谬”作“缪”;及“《毛诗》、《逸礼》、《春秋》”,“诗”误“氏”;而此本皆不误。此类不胜枚举,视阮本直远过之。而修版中亦颇多互异,如卷三第四叶版心有“正德年”三字,《正义》,“舍奠於墓左”之“墓”字不书:“葬然则由不赴”之“葬然”二字,“二事既然则由不袝”之“则由”二字,此本皆作墨丁,而阮《校》皆不言阙。阮《校》“出故不言葬也”,此作“书”,不误“言”:“至於《书经》”宅本作“至书於经”。“於书”二字,此作墨丁,而阮氏无校。“顺经之先後为文也”,“经”字,此误“已”,不误“记”。即此半叶,而其不同已如此。盖其初因原板漫漶,阙而未刻,後复补阙,而任意剜嵌。故凡原本模糊,此本犹多作墨丁,而阮有字,必多舛错。阮氏所谓递有修补者,其迹显然可见也。又昭十九年《传》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阮校云,初刻“为”误“亦”。案:所谓“初刻”,即此初修版本,原版实作“为”。此本“亦”字未改,而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不知重改“为”字,又在何时?盖其版至明末犹存,故印本多前後互殊,此犹是修版本中最初之本,存之以备参证焉。
△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十二卷(宋刊本)
卷第一,首行题:“《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隐公》第一。”次行下数格题:“何休学。”馀卷并同此式。前有汉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序後有余氏题识云:《公羊》、《穀梁》二书,书肆苦无善本,谨以家藏监本及江、浙诸处官本参校,颇加釐正。惟是陆氏《释音》字或与正文字不同,如此序“酿嘲”,陆氏“酿”作“讓”;隐元年“嫡子”作“適”,“归含”作“唅”,“召公”作“邵”,桓四年“曰蒐”作“廋”,若此者众,皆不敢以臆见更定,姑两存之,以俟知者。绍熙辛亥孟冬朔日建安余仁仲敬书。凡六行。每半叶十一行,行大字十九,惟序行十八字。小字廿七。“殷”、“匡”、“贞”、“桓”、“完”、“慎”皆阙笔。《经》下即接《传》文,不加“传”字。注双行。《释文》分附注後。每卷末,俱有《经》、《传》及《注》及《音义》字数。卷一末有“余氏刊於万卷堂”一行,卷二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卷三,字数三条,刊置格阑外。自卷四以下,或曰“仁仲比校讫”,或曰“余仁仲刊于家塾”。阮氏《校勘记》称:鄂州官书《经》注本最为精美。今考此本,足以考订鄂本者颇多:如桓十年,《传》“内不言战”节注“当戮力拒之”,《记》以鄂本作“戮”为是,谓《释文》“戮力”字多作“戮”。然《释文》云,“戮”字亦作“戮”。则《释文》正作“戮”也。十有八年,《经》“公夫人姜氏遂如齐”,《记》以鄂本“公”下有“与”字为是。谓《左》、《穀》皆有“与”。然庄元年注及疏引此《经》皆作“公夫人”。孔检讨广森《公羊通义》亦谓通检前後《经》例,但有“暨”及“更”,无“与”文。知此直言“公夫人”是也。庄八年,“师次于郎”《传》注“陈蔡称人者略以外国辞称人微之”,《记》以鄂本“人”作“知”为是,谓当独“知微之”三字为句,然僖二年“盟于贯泽”《传》注亦云“知以远国辞称人”,则作“人”者是也。僖三十有一年,“取济西田”《传》注“班者,布遍还之辞”,鄂本空“遍”字,然《释文》出“布遍”,则鄂本脱也。《记》谓《经》注本盖作“布还”,此合并为一,此谓十行本。此语未详其意。案:“布”字当句,班,布也,见於《周礼》“宫伯”注,《左》襄廿六年“班荆”注可证。《释文》摘字为音,不尽如句读。但此云“布,遍,音遍,下文同”,寻下文,更无“遍”字,而有二“还”字,疑此本作“遍还”。“还”亦有音,“下文同”者,谓“还”音,而今本脱之也。文三年,“雨螽于宋”《传》注“朝廷久空”,《记》以鄂本作“久虚”为是。然此下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注亦言“朝廷久空”,与此文同。宣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传》注“据有俄道”,《记》以鄂本“俄”作“我”为是;然此据桓二年《传》“俄而可以为其有矣”为问,故云,“俄道”,解引彼注云“俄者,须臾之间,制得之顷也”,则作“我”者“误”也。昭二十有六年,“天王入于成周”《传》注“不言京师者,起正居在成周”,《记》以鄂本作“王居”为是,然此下三十有二年“城成周”《传》注亦云“言成周者,起正居”,盖以天子不居王城,嫌非正,故言成周以起之,而西周之非正亦明矣。若作“王居”,则天子所居皆是,王居何所起乎?诸条似皆此本为长。观《记》中别载数条,并言有阙叶两处,此本不阙。似获见此本,不知何以未经备录?且引据各本,《目录》中亦不载及,殊不可解。扬州间礼堂汪氏近有翻本,款式相同,惟一经传刻,不无讹脱。其句读圈法,失去大半,斯固无关宏旨。而讹字未经订正,且复转据他本多所刊改,是正固多,沿讹亦不少。用悉校录於後,并略加辨正,俾览者无惑焉。
隐公元年“大郑伯之恶也”注“以弗克纳,大郤缺之善”。“郤”误“卻”。○上宋本,下汪本,後仿此。《释文》“郤缺去逆反”,同上○案:《说文》:郤,晋大夫叔虎邑也,从邑,谷声。卻,节欲也。从卩、谷声。文义俱别。然此本下亦俱误“卻”,惟此正耳。“母欲立之”注“段无弟文”,“段”误“叚”。“仲子微也”注“王者据上”,“上”改“土”,非。“所见异辞”节《释文》“《说文》大也”。“大”误“式”,行末误增。
五年“始僭诸公”节注“故从末言,初可知”。“末”误“未”。
六年“隐公获焉”注“为郑所获”。“获”误“壤”。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本”误“卒”。“无骇卒”注“嫌上贬主起入为灭”。“主”误“王”。
九年“侠卒”《释文》“《穀梁》云所侠”。“云”误“六”。
十有一年《传》末《释文》“去、起居反”。“去”误“夫”。
桓公元年“鲁朝宿之邑也”注“四年,又使大夫小聘”。“夫”误“大”。
二年“宋始以不义取之”注“宋始以不义取之,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脱“不应得故正之”六字。○此行於“谓之郜鼎”止。“俄而可以为其有矣”注“诸侯土地”。“土”误“士”。
三年“春正月”注“未无王也”。“未”误“末”。“九月”注“姑姊妹不出门。”“姊妹”误“媡姝”。
五年“离不言会也”注“至所闻之世”。“世”误“出”。“葬陈桓公”注“知君父有疾”。“疾”误“族”。
十有五年“夺正也”注“故复於此名者其夺正”。“者”改“著”。
庄公四年“缘恩疾者,可也”注“不当取有有”。上“有”改“而”。
七年“一灾不书”注“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责”误“贵”。
八年“讬不得已也”注“同心人国远”。“人”误“乂”。○案:他本“人”作“又”,盖改从他本而误“乂”也。
九年○八月脱上“○”。“曷为不与公复雠”。“雠”下衍“辞”字。
十有二年“秋八月”《释文》“复,扶又反,年末同”。“末”误“未”。“手剑而叱之”注“叱骂之”。“之”误“乏”。“冬十月”。注末衍“○”。
十有四年“冬”。下衍“○”。
十有六年“邾娄子克卒”。注末衍“○”。
十有七年“书甚佞也”注“伯当远之而已”。“伯”改“但”。
十有八年“此未有言伐者”。“伐”误“我”。“大其为中国追也”注“知为中国追也”。“知”误“如”。
二十有四年“腶修云乎”注“见女姑以暇修为贽”。“暇”改“腶”。《释文》“锻脯加姜桂曰脩”。“锻”改“腶”,非。○案:此当从“金”。
二十有五年“夏五月”《释文》“故去,起吕反”。“去”误“夫”。“以朱丝营社”《释文》“营社,一倾反”。“一”误“二”。
二十有七年“大归曰来归”注“妇人有七弃”。“妇”误“归”。“世有刑人不娶”。“世”误“出”。《释文》“长女,丁丈反。”“丁丈”误“下文”。
三十有二年“公子庆父如齐”《释文》“暴,步卜反”。“卜”误“下”。
闵公元年“齐无仲孙”《释文》○“子女,子音汝”。脱一圈五字。
二年“立僖公而城鲁”注“美大齐桓继绝于鲁”。“于”误“干”。
僖公元年“诸侯之义”注“此道大平制”。“平”误“乎”。“桓公召而缢杀之”注“疾夫人淫二叔”。“二”误“三”。
三年“其言来盟者何”注“白事于王”。“于”误“干”。
四年“春王正月”《释文》“下恶其专并”。“下”误“丁”。“有俟也”注“不顿兵血刃”,“刃”误“刀”。“喜服楚也”注“辞之复”。“辞”误“乱”。“後此者有事矣”注“谓城缘陵是也”。“是”误“见”。“其辟君之道奈何”。“奈”改“柰”是也,然当作“奈”,此书通例,从《石经》也。“桓公曰诺”注“渐洳曰泽”“渐”误“斩”。“葬许缪公”注“得卒葬於所传闻世者”。“传”误“虙”。《释文》“传,丈专反”。“丈”误“大”。
八年“先王命也”注“衔王命会诸侯,诸侯当北面受之”。“命”误“者”,“面”误“而”。
九年“为襄公讳也”注“使若非背殡也”。“背”误“皆”也。
十有一年《释文》“■〈不上十下〉,普悲反”。“普”误“曾”。
十有四年“曷为不言徐莒胁之”《释文》“并注臣为同”。“注”误“遂”。
十有六年“霣石”注“故曰劣及是月也”。“及”误“乃”。
十有七年“代英氏”注“伐国而舍氏言之者”。“舍”误“含”。
二十有一年“为襄公讳也”注“宋几亡其国”。“宋”误“未”。“为公子目夷讳也”注“有解围存国免主之功”。“有”误“子”。“十有二月”注“不序者”。“者”误“老”。
二十有五年“宋荡伯姬为逆妇”注“荡氏,宋世大夫”。“世”误“出”。“宋三世无大夫”注“三世,谓慈父、王臣、处臼也”。“臼”误“白”。又“疾其末”。“末”误“未”。“两之也”注“微者不别遂但别两耳”。“两”下剜增“称”字,非。
二十有六年“曷为重师”注“据泓之战不重师”。“泓”脱水旁。“秋楚人灭隗”《释文》“二传作夔”“二”误“一”。
二十七年“十”下剜增“有”字。
二十有八年“楚杀其大夫得臣”注“子玉得臣楚之骄蹇臣”。“玉”误“王”。“为叔武讳也”《释文》“及注而为深,为皆同。”“及”误“反”。
三十有一年“曷为或言免牲”注“鲁卜郊不吉免之”。“吉”误“言”。
文公元年“冬十月”注“又责臣子当讨贼也”。“当”误“常”。“公孙敖如齐”注“吉凶不相干”。“干”误“于”。
二年“故以灾书注”“此禄去公室”。“禄”误“录”。“其逆祀奈何”注“隐、桓与闵、僖”,“桓”误“相”,下“隐桓及闵僖”,误同。
三年“雨螽于宋”《释文》“而队,直类反”。“队”误“■〈阝录〉”。
六年“阳处父谏曰”《释文》“不说,音悦。下同”。“下”误“不”。
七年“何以不言师败绩”注“据秦师败绩”。“秦”误“蔡”,“绩”误“缉”。“公失序也”《释文》“眣,音舜”。“音”误“者”。
九年“缘孝子之心”注“以听冢宰三年”。“冢”误“家”。“何以书记异也”注“四方叛德”。“德”误“得”。“葬曹共公”《释文》“○共,音恭”。脱一圈、三字。
十年“夏秦伐晋”注“晋先眛以师奔秦”。“眛”误“昧”。
十有三年“欲天下之一乎周也”注“命使遥供养”。“供”误“俱”。又“所以一天下之心于周室”。“之”误“人”。
十有四年“公至自晋”《释文》“为臣,于伪反。”“于”误“千”。“齐侯潘卒”《释文》“潘,普干反”。“干”误“千”。“有星孛入于北斗”《传》注“吴楚更谋”。“吴”误“具”。“貜且也长”注“既两不得正性”。“两”误“雨”。“不得专废置君也”注“本当言卻娄接菑”。“卻”改“邾”。
十有五年“筍将而来也”注“故取其尸置编舆中”。“故”误“放”。“日有食之”注“宋人弑其君处臼”。“臼”误“曰”。
十有六年“然则曷为不言公无疾不视朔”。此下增“有无疾不视朔”六字,非。“公子遂及齐侯盟于犀邱”《释文》“左工作郪邱”。“邱”误“立”。
宣公元年“三年待放”注“刳胎焚夭”。“夭”误“天”。又“《易》曰,系用徽墨”。“墨”改“纆”。
六年“使诸大夫皆内朝”注“虽有富贵者以齿”。脱“有”字。○案:此衍“富”字,当去。去“有”字,非也。“有人荷畚”《释文》“荷,胡可反,又音河”。“河”误“同”。“遂刎颈而死”注“明约俭之卫也”。“明”误“用”。
八年“有疾也”《释文》“难辞,乃旦反”。“旦”误“且”。“日有食之既”注“屈服彊楚之应”。“彊”误“疆”。
十年“饥何以书”注“开仓廪赡振乏”。“乏”改“之”。又《释文》“赡,常艳反。”“赡”误“胆”。
十有二年“君之不令臣”注“言君之不善臣”。“君”误“吾”。“庄王亲自手旌”注“缁广充幅长寻曰旐”。“充”误“允”。“厮役扈养死者数百人”注“炊亨者曰养”。“亨”改“烹”,非。“要其人而不要其土”注“不顾杅皮”。“杅”误“杆”。
十有五年“平者在下也”注“等不物贬”。“物”改“勿”。“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注“瓜果种疆畔”。“疆”误“彊”。
十有八年“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逐”改“遂”。又“又不当逐”。“又”改“父”,非。
成公三年“宣宫则曷为谓之新宫”注“易其西北角”。“北”误“比”。
四年“郑伯坚卒”。“坚”从《释文》改“<臤”,非。
八年“其馀皆通矣”注“道遥术”。“道”改“逍”。又“当劳来与贤师良傅”。“傅”误“传”。
十有五年“宋世子成”。“成”改“戌”。
十有六年“易也”注“易故末言之”。“末”误“未”。“外治诸京师而免之”注“讼治于京师”“于”误“子”。
十有七年“然则郊曷用”注“鲁郊博卜春三月”。“博”改“传”,非。
襄公五年“盖欲立其出也”注“主者者善之”。上“者”改“书”。
九年“大者曰灾”注“大者,谓正侵”。“侵”改“寝”。
十年“公至自会”注“开道彊夷灭中国”“彊”误“疆”。
十有三年“夏取诗”《释文》“亟,去兾反”。“兾”误“异”。
十有六年“于湨梁”。“湨”误“溴”。“君若赘旒然”注“《礼记玉藻》曰”。“玉”误“王”。“甲子地震”注“是时湨梁之盟。”“湨”误“溴”。
二十有九年“刑人也”注“古者肉刑,墨、劓、膑、宫与大辞而五”。“膑”误“摈”。
昭公五年“戊辰叔弓,帅师”注“以兴兵战斗”。“兴”误“与”。
十年“宋公戌卒”《释文》“宋戌读《左传》者,音成,何云,向戌与君同名,则宜音恤。”“成”改“城”,下“戌”亦作“城”,误。
十有二年“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注“不改更信文也”。“文”改“史”。
十有三年“君子不耻不与焉”注“故云尔”“云”误“去”。又“时不受盟也”“盟”改“赂”。“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也”。“若”误“君”。又“无君所责”“君”下剜增“无”字。
十有七年“楚人及吴战于长岸”注“据於越败吴于醉李”。“醉”改“檇”。
二十年“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注“据始出奔未有言此者”。“此”改“自”。“畔则曷为不言其畔”注“如邾娄庶期”“期”改“其”。“或为主于国”《释文》“《说文》云,絜,缊也”。“云”误“去”,“絜”改“絮”。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注“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大”改“世”。“蔡侯朱出奔楚”注“意背中国而与楚”“意”改“恶”。
二十有二年“言不及外也”注“不言成周”。“言”改“曰”。
二十三年十下剜增“有”字。“吴少进也”注“髡楹下云灭者”。“云”误“去”。“著有天子也”注“天王失位徒居”。“徒”改“徙”。
二十有四年“大雩”注“时年叔倪出会”。“时”改“明”。
二十有五年“玉戚”。“玉”误“王”。“君无多辱焉”注“故云尔”。“云”误“亡”。“赐之以死”注“即所锡之以死”。“锡”改“赐”。
二十有六年“不嫌也”注“起正居在成周”。“正”改“王”,非。○案:正居,犹正位也。故注又云“为天下喜,录王者反正位”。各本皆同,独鄂本误作“王”。
二十有九年“君存焉尔”注“不讳者责臣子当忧而纳之”。“责”误“贵”。
三十有一年“季孙隐如”《释文》“示滴泺也”。“示”改“亦”。“吾为其妻”注“云尔非也”。“云”误“去”。《释文》“愬,音素,本亦作「诉」”。“愬”改“诉”,“诉”改“愬”,并非。“叔术觉焉”注“动之微者,事之先见”。“者”改“吉”。“大夫之义不得世”注“主书者”。“主”误“王”。
定公元年“不蓑成也”。“蓑”改“衰”。
六年“二名非礼也”注“文致太平”。“平”误“乎”。
八年“公至自瓦”注“不别得意”。脱“别”字。“至乎曰若时而出”。“曰”改“日”。“临南束马”注“捶马衔走”。“捶”误“摇”。
十年“公至自颊谷”注“於是诛侏儒”。“是”误“见”。
十有二年“公至自围城”注“天子不亲征下土”。“土”改“士”,非。
十有四年“夏,卫北宫结来奔。”“北”误“比”。“於越败吴于醉李”《释文》“醉李,本又作檇,音同”。“檇”误“隽”,“同”误“司”。“天王使石尚来归脤”。“脤”误“月”。
十有五年“日有食之”注“是後卫蒯聩犯父命”。“聩”误“瞆”,後并同,不更出。哀公六年“与之玉节而走之”《释文》“为後,于伪反”。“于”误“千”。“开之则闯然”《释文》“丑衽反”。“丑”误“五”。
十有三年“彗星也”《释文》“彗星,囚岁反”。“囚”误“因”。
十有四年“有王者则至”《释文》“援,音袁”。“援”误“稷”。“曰备矣”《释文》“拨,卜末反”。“末”误“未”。“则未知其为是与”注“崇德政麟”。“政”误“致”。又“德合者相反”。“反”改“友”。《释文》“其为,于伪反”。脱“其”字。又“是与,音馀”。脱“是”字。“《春秋公羊》卷第十二”此在第八行。第九行“《经》、《传》,贰阡贰拾壹字”。“壹”误“陆”。第十行“注,叁阡叁伯捌拾玖字”。“玖”误“壹”。第十一行“音义,捌伯捌拾柒字”。“柒”误“陆”,增“仁仲比校讫”五字,非。第十三行“余仁仲刊于家塾”;第十五行“癸丑仲秋重校”。上二条并脱。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本。
△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二十八卷(宋刊本)
首载景德二年六月日中书门下《牒》,後有结衔四行曰:“工部侍郎参知政事冯,兵部侍郎参知政事王,兵部侍郎平章事寇,吏部侍郎平章事毕。”次列“汉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首卷题“《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隐公卷第一”,双行注“起元年,尽元年”。馀卷式同,或省“附音”二字。次行题“《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隐公第一”,疏後另行空二格题:“何休学”。每半叶十行,行大字十七,小字廿三。每格阑外左角有某公某年。版心有大小字数,及刻匠姓名。通体字画清朗,明代修版亦少,考阮氏《校勘》,此经最多疏舛,其所据者,仅何氏煌校本,何校系汲古阁本,其与十行本异同,多未之举,反有以何校毛本误为十行本者,不知毛本讹而十行本未讹也。又好为异论,疏本所定之字,时与牴牾。如何《序》云:“此二学者,圣人之极致,治世之要务也。”俗本讹“也”为“世”。徐氏考诸旧本,定从“也”字正。以“者”、“也”相应,文势方顺,故云於理宜然。阮氏反以俗本为是。徐氏不知何时人,纪文达据董广川《藏书志》定为唐人,确不可易。阮氏乃从王西沚之说,谓即《北史》之徐遵明;(见《公羊校勘记序》。)又以疏中少言“定本”,知出唐以前人,(见成二年《校勘记》。)不知疏中言“定本”甚多,开卷“隐公第一”下便言“定本”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此正是疏出唐人之一证,其说殊未可通也。《汉艺文志》、《熹石经》皆《经》、《传》别行,分《经》附《传》,当自何氏始。盖既并注《经》、《传》,则因《经》之有注,可知《传》之有《经》。阮氏乃谓《解诂》但释《经》,大氐汉後人为之。(亦见《公羊校勘记序》。)何氏释《传》不释《经》,其说盖出纪文达。然即隐二年而观,“春,公会戎于潜”,“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干唐”,“郑人伐卫”三处,《经》皆有注,但不注有《传》之《经》,正以义具《传》中,故不复注耳,安得因此遂谓概不释《经》,其说又未可解也。《记》中所疑尤多,未易备论,因以旧校附录於後,其所脱漏,则未及悉补焉。
“《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序》”注,各卷大题并同。疏中标注,则皆作“注”。重刊十行本并改“注”。“汉司空掾”疏“巴、汉之间,地名也”。“地”不误“也”。“昔者孔子有云”疏“予畴昔夜梦”。“予”不误“子”。
隐公“春秋”至“第一”疏“通戎夷宿潞之属”。“潞”不误“路”。又“是故止得六十国也”。《记》云,何校本作“是故”。○案:此本“故”不误“以”,闽、监、毛本并误。何校用毛本,《诗》引之似非。又“作《春秋》以改乱制”。“作”不误“赤”。○上二条重刊本并与此同。又“丘览史记”。“鉴”不作“揽”,与闽、监、毛本同。又“必告云象使知命”。“必”不作“於”,重刊本同。又“何不谦让之有?”闽本同监、毛本“不”作“以”,《记》以此及闽本为误。○案:此盖荅问者所据长义何以笑子路率尔之语,子路以不让见哂,故云。又“奉天命而制作,何不让之有?”似作“不”为是。
元年“公何以不言即位”注“夫不深正其元”。《记》云,监、毛本“夫”作“天”是也。《释文》:夫,不音扶。此陆德明一时误会,未审其文理也。○案:《释文》此音,当为上文“大一统也”注。“夫王者”而作,“夫”不当是“夫王”在“治,直吏反”之上。《释文》颠倒前後,似此者甚多,分附注疏时不知其误,遂改此“天”为“夫”,上“夫”为“天”以就之,此非陆氏误也。若《释文》果作“夫”,亦当音於“夫王”下。云下“夫”不同,不应不音上而音下,其理较然易明也。不然,上文“夫王”岂陆氏亦误会为“天王”乎?“所见异辞”注“不日略之”。“略”不误“略”。重刊本同。注“於所见”至“卒是也”疏“录季之子遏恶也。”“遏”不误“过”。
二年“公会戎于潜”疏“注,古者诸侯至逾竟”。“竟”不误“境”。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境”作“竟”,何校是毛本也。
三年“盖通于下”注“下财少可求”。《记》云,“可求”上当脱“不”字。○案:各本并同,非脱也。正以下既财少,嫌其可求,《传》故明之。若云财少不可求,又何嫌乎?
五年注“卫孙”至“是也”疏“晋郤克、卫孙良夫伐将咎如是也”。“将”未改“廧”。
六年“吾与郑人末有成也”注“为共国辞”。《记》引段玉裁云:疏云,一个人字两国共有,当是“国共”,非“共国”也。下注“称人共国辞者”同误。○案:不独下注有此文,庄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注云:“以称人共国辞”。
九年“内辞也”节,注亦云:“以称人共国辞”。各本皆同,无作“国共”者。段说疑非。“则曷为末有成”。“末”不误“未”。
七年注“叔姬”至“录之”疏“徒归于叔尔也是也”。“叔”不误“酅”,重刊本同。
九年“三月癸酉”注“而不还国於桓之所致”。“还”不误“迁”。
十年“春王二月”注“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记》云,毛本“校”作“挍”,非。○案:毛本自避所讳,未可非也。《传》“此公子翬也”。《记》云,《隶释》载《汉石经》此上有“十年”二字,盖虽不载《经》,犹记某公年数,可想见全《经》体式也。○案:此年春王二月无《传》之《经》,何氏有注,是合《传》於《经》,当自何氏始也。
桓公二年“孔父正色”节注“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记》引何煌云:“言及者”以下九十九字,当在《经》下。浦镗云,“言及者”三十三字,当在《经》下。案:何注本有《传》无《经》,何注《传》而不注《经》,何、浦皆误会也。○案:何氏注《传》,不注《经》,纪文达《公羊注疏提要》、阮文达《公羊校勘记》序皆有此语。然考无《传》之《经》有注者不少,即如此年“秋七月,纪侯来朝”,“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经》皆有注,是何注本非无《经》,且非不注《经》矣。《汉书艺文志经》、《传》分列,《汉石经》有《传》无《经》,合《传》於《经》而并注之,当自何氏始。杜氏解《左》,即从此例耳。然何、浦两家谓此注当在《经》下,诚不足信,则以未明何氏例不注有《传》之《经》也。且疏谓此《经》之下亦有注云云,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知是衍文。若此注本在《经》下,疏何以不言?何氏自有注,误在《传》末,即使作疏时未误,亦当言此注上下,不当言此《经》之下也。
三年注“上僭称王”疏“灭穀、邓”。“穀、邓”,闽、监、毛本并误“邓、穀”,此不误。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也。“大丰年也”注“谓五穀皆大熟成”。不误“皆成大熟”。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误为“皆大成熟”,《记》又误倒“大成”二字。
五年注“使童至之雩”疏“则率巫而舞雩是也”。“而”不误“以”,重刊本同。
十年“秋公会卫侯”节注“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重刊本同。《记》引脱“实”字,“卫”误“诸”。又“《传》言公不要见者”。案:此注举《传》文当从《传》文作“见要”,此误记。以上文作“要见”,谓与此合。然上言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是著其实,此言公不见要於卫侯,是从其讳。故下云顺《经》讳文,其义不同。
庄公元年“诸侯嫁女于大夫”节注“主书者,恶天子也”。余本、鄂本同。元本上有方空,此本上作圈,皆无“我”字,闽、监、毛本有之。《记》初校谓“我”字是衍,覆校谓有“我”字是也。我主书,谓以我主之书法书之也。我主,见上文。○案:何注,举《春秋》书法例称主书者,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注:“主书者,从不及事也。”祭伯来,《传》注:“主书者,以罪举。”即一年已两见,此其类也。且疏云“是以《春秋》主书,恶天子耳”,其无“我”字又较然矣。
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注“据宋公子池”。“池”不误“地”。
十年“秋九月”节注“兾、衮、青、徐”。《记》云闽、监、毛本,“兾”改“冀”非。○案:“兾”俗字,“冀”正字,不当以“冀”为非。
二十有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疏“以其为公配”。“公”不误“君”。○案:闽、监、毛本并误“君”,何校是毛本。
二十有四年注“三曰”至“驹是也”疏“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夏”、“武”不互误。重刊本同。
二十有七年“杞伯来朝”注“方以子贬起伯为黜。”余本同,鄂本“起”作“杞”。《记》云,此误。○案:注盖谓僖二十三年方贬杞为子以起,此经亦为黜耳,似作“起”为是。
二十有八年“君子之为国也”注“民不饥乏”。“饥”不误“饥”。
三十有一年“其戚我奈何”节注“刺齐桓憍慢恃盈”。“恃”不作“持”,重刊本同。惟疏中皆作“持”。《记》谓修版“憍”作“骄”,此不误。“骄”是原本也。○案:原本作“恃”,与余本同。何校不出官本,则鄂本亦作“恃”也。疏中作“持”,盖误,闽、监、毛本据注改之是也。
三十有二年“秋七月”注“据公弟叔肹卒”。《记》云,闽、监、毛本“肹”作“肸”,非。《释文》作“■〈肸,丁代十〉”。○案:闽、监、毛本作“肸”,与《说文》合。“肹”、“■〈肸,丁代十〉”皆误,当从桓四年记覆校订正。
闵公二年注“不如文姜”至“绝母”疏“莫重乎其以丧至也者”。“其以”不误倒。
僖公元年“曰吾不得人矣”节注“兾州以北名之云尔”。“北”不误“此”。
二年“城卫也”节注“故当言城卫”。《记》云,疏本“故”作“固”。解云,“固难之”,“固”,亦有作“故”字者,诸本作“故难之”,“固”误也。○案:此条误甚。“故难之”,既误“故”为“固”,又此三字当属上读,下云“固”字亦有作“故”字者,此指注中“故”字,非指其疏中“故难之”之“故”也。《记》“固难之”及“故难之”六字,皆当删。《传》寝而不寐。“寝”不误“■〈寢,穴代宀〉”。重刊本同。注“以手通指曰揖”疏“眣晋大夫”。《记》云“眣”,当作“■〈目矢〉”,从矢。○案:疏云,“眣,大结反,又丑乙反。”此徐氏音,非《释文》音。则疏本“眣”,从失也。考:大结、丑乙两音,皆当从失声,不从矢声。《说文》亦有“眣”无“■〈目矢〉”。眣,丑栗切。从目,失声。目不正也。盖斜视人。正合何氏以目通指之训。《玉篇》始以“■〈目矢〉”为“瞚”之重文。《释文》亦有“舜”音,然“矢”与“舜”音甚远,当以“失”误为“矢”,有此俗字俗音耳。要以疏本为正。《传》“荀息曰,请以屈产之乘”。“曰请”不误倒。《经》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释文》二《传》无“泽”字。《记》初校据九年疏引此《经》作“盟于贯”以无“泽”字为是。覆校则云,疏夺“泽”字,前说非。○案:哀十三年疏引此经亦无“泽”字,不独僖九年疏为然,知其非夺也。《释文》与疏本不同者多矣。疏本自无,陆本自有,不得以未深考疑陆也。覆校谓九年疏夺“泽”字,则前後皆作“贯泽”,何得云地有二名邪?
七年“夏小邾娄子来朝”注“旁朝罢行进”《记》云,“旁”应读去声。○案:疏云,今朝鲁而谓之旁朝者,欲对朝王为正朝,故谓之旁朝“旁”与“正”对,似不应读去声。《释文》无音,当与疏同也。
九年注“色自美大之貌”疏“谓其颜色有自美大之势”。“有自”不误倒。“杀未逾年君之号也”注“从弑,名可知也”。“知”不误“加”。
十年注“故言”至“同义”疏“故言及,亦使上及其君”。“故”不误“盖”,重刊本同。
十有四年《经》“冬,蔡侯肹卒。”《记》云,闽、监、毛本作“肸”,非。○案:“肸”是正字,说见前。
十有六年注“据五石言日”疏“而六鶂不书日乎?”“鶂”不作“鹢”,下注同。《经》“公孙慈卒”“慈”不作“兹”,疏中同。重刊本亦并作“慈”。
十有八年《传》“竖刁、易牙争权不葬”。“刁”不作“刀”。
十有九年“後会也”注“既在人间”。“会”误“人”,与余本、鄂本同。
二十有五年注“日者”至“录之”疏“即庄十年冬”。《记》作“二十”。又引浦镗云“十”下脱“七”字。○案:“十”上此无“二”字,重刊本同。《记》误也。齐师灭谭事,本在庄十年,不应有“七”字。浦说亦误。“两之也”注“但别两耳”。《记》出“遂但别两耳”。○案:“遂”字当属上读。
二十有八年“未侵曹也”节注“卫壅遏不得使义兵以时进。”“进”不误“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节注“士以贝”。“贝”不误“具”,疏同。
六年“犹者何”注“不言朔者”。“朔”不误“朝”。
十有六年注“筑毁”至“皆时”疏“贱者穷诸人”。《记》谓闽、监、毛本移“贱者”以下四十二字作“贱者穷诸盗”之注在“降大夫使称人”之上。○案:闽本未移此四十二字,仍在“故如此解”下,但疏末有记云,“贱者”至“故也”,当在下文“弑处臼”注下。凡原本如此类者,已僭序次,特此一段所移不尽耳,故记之。监、毛本遂从其说而移之。然闽本谓当移注下。原不以为注,监、毛本误为注耳。
宣公元年注“饥丧”至“其文”疏“公子遂如齐纳币”。“如”字不脱,“币”不误“弊”,下同。○案:重刊本但误“币”为“弊”:“如”字亦不脱,疑《记》误。注“微者”至“之遂也”疏“但别两耳是也。”《记》引浦镗云,“两”下脱“称”,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注,“但别两耳”,《记》云闽、监、毛本“两”下衍“称”字,当删。此又以浦说为是,盖误。
十有二年注“日者”至“深责之”疏“宜存人■〈矛令〉患。”《记》云,闽、监、毛本“■〈矛令〉”改“矜”,非。古“■〈矛令〉”、“怜”字皆从令。○案:此年《传》,“文君如矜此丧人”“矜”不作“■〈矛令〉”,盖此偶合,全书皆不从古也。
十有五年“什一者”节注“女上蚕织。”《记》引浦镗云“工”误“上”,覆校云,“上”同“尚”。○案:浦说是也。余本、鄂本并作“工”。阮氏所见何校本,盖脱鄂本作“工”一条。
十有八年“墠帷”注“埽地曰墠”。“埽”不误“掃”。“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小善”。“逐弑”,不作“遂杀”,余本、鄂本并同。
成公元年注“易京”至“赏也”疏“故曰,倒赏也。”“倒”不误“例”。○案:上条《记》方据此疏以证注“例赏”之误,重刊本亦注误,而疏不误,则《记》出“故曰例赏也”者误也。此条当作“故曰倒赏也”。闽、监、毛本“倒”作“例”。案:“例”者,“例之误”。
二年“忧内也”注“不从内言败之者。”“败”不误“敌”。注“臧孙许眇也者”疏“案,此一句注,宜在「不书耻」之下,今定本无疑脱误也。”《记》云,此二十字,当是校书者札记语,非疏本文。且疏内少言定本者。“定本”,乃唐初颜师古所为,则知《公羊疏》出唐以前人矣。○案:疏称定本,开卷便有“《春秋》”至“第一”疏云,“今定本则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是也。又宣十五年疏云“考诸旧本,或云「军有七日之粮尔:七日,尽此不胜,将去而归尔」,今定本无下「七日」二字。”成四年,郑伯坚卒,疏云,“左氏作「坚」字,《穀梁》作「贤」字,今定本亦作「坚」字。”哀二年,晋赵鞅帅师及郑车达帅师战于栗,疏云,“今定本作「栗」字。”此类不少矣。岂皆校书者语邪?据此以定疏出唐以前人,似非通论也。“则客或跛”节注“大夫率至于馆”。《记》引卢文弨曰,“至”当作“迓”。○案:《仪礼》此句本作“至”不作“迓”,盖涉下条“厥明至于馆”,“至”当作“讶”而误。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
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疏“注据楚不殊解。”《记》云,闽、监、毛本下有“解云”,此脱。○案:此但脱“云”字。重刊本挤入,盖亦有“解”字也。“王者欲一乎”节疏“莫不一一系於正月。”“一、一”不单作“一”,但挤写一格耳。○案:闽、监、毛本皆脱“一”字,何校是毛本也。
十有六年注“滕始”至“滕小”疏“书蘧篨与瞷”。“篨”不误“蒢”。○案:“籧”亦当从竹。文十三年,邾娄子籧篨卒,《释文》皆从竹,《石经》原刻亦从竹。磨改皆从草,余本与此作“蘧篨”。闽、监、毛本从之,非,《记》失校。
襄公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疏“注,讳伐丧也。”《记》云,鄂本“讳”上有“注”字。○案:此“讳”上本有“注”字,重刊本同,则阮本亦有,惟毛本脱,《记》盖误据何校毛本也。鄂本是单注,安得有疏文,尤误。又案:此下三节疏,此本在“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之下,闽、监、毛本并移於上。《记》失校。
五年“莒将灭之”节注“凝谳于晋”。《记》云,闽、监、毛本“凝”作“疑”,此误。《释文》,疑,鱼竭反。如作“凝”,不得音“鱼竭反”矣。○案:谓“凝”为“疑”之误是也。谓《释文》音“疑”为“鱼竭反”,非也。《释文》“鱼竭反”盖为“谳”字作音,非音“疑”字。何氏以“疑”诂“殆”,何烦改读?若音“疑”字,曷不出上文“殆疑”邪?《类篇》:谳有三音:语蹇切,评狱也;又,鱼战切,议罪也;又,鱼列切。鱼列切,即《释文》之鱼竭反,列、竭同韵也。《礼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释文》徐鱼列反,其为“谳”字作音此尤切证也。“疑”字亦有入声,《仪礼士昏礼》,“妇疑立于席西”注,“疑立,正立自定之貌。”《乡射礼》“宾升西阶上疑立,”注,“疑、止也,有矜庄之色”。《释文》“疑立”并鱼乞反,又音嶷。然其义皆不可以诂“殆”。且鱼乞反,《集韵》在九乞,“嶷”在《二十四职》,而“鱼竭反”则在《十七薛》,韵部又不同矣。“吴鄫人云”注“文与巫诉”《记》云,闽、监、毛本“文”误“又”。○案:余本文作“又”,此本疏中亦作“又”,似作“又”为是。盖“与巫诉”及“书灭鄫”自是两事,故当言“又”也。
六年注“不书”至“为重”疏“不举灭为重”。《记》云闽、监、毛本作“举灭国为重”,脱“不”字。○案:重刊本误“不举灭”为“灭举灭”,《记》失校。考定四年,注云,“不举灭为重”,正与此疏合。闽本改作“举国灭为重”,监、毛本从之,非。何校但补“不”字,未去“国”字,《记》又袭之,亦非。
十有六年“君若赘旒然”注“三委于臣而君遂失权”。《记》引浦镗云,“正”误“三”,从《六经正误》校。○案:余本亦作“三”,闽、监、毛本同。考疏中历举大夫之会于向,伐秦于戚,凡三,毛说未必是。又“大夫故得信在”。《记》云,鄂本“在”作“任”,此误。○案:此不误。《传》云,“信在大夫也”。注举《传》文,不当与《传》异。疏及各本皆同。何校亦无鄂本“在”作“任”一条。
十有九年注“礼兵”至“张本”疏“故曰恩动孝子之心”。重刊本同。《记》“曰”误“心”。
二十有三年“夏邾娄鼻我来奔”注“自近始也”。《记》云,昭廿七年疏引作“以近治也”,“始”为“治”之讹,当据正,按解云,正以地接于鲁,故先治之也。是疏本作“治”。○案:此说非也。余本亦作“始”,疏标注云“见於邾娄者,自近始也”者是。疏本不作“治”也。若从昭廿七年疏,作“以近治也”,但见“治”、“近”之义,转不见先治之义矣。何校改彼疏从此注是也。
二十有九年注“季子”至“见让”疏“欲其高之”。“享”误“高”,重刊本同。
三十年注“月者”至“录之”疏“二十八年,公○如楚”。《记》云,闽、监、毛本删“○”非。○案:二十八年,《经》,“公如”之间,本无他字,此衍一圈,闽、监、毛本依经删之,何云非邪?
昭公三年“五月”注“襄公上葬”。余本同。《记》云,《穀梁》疏引作“葬襄公”不误。○案:《穀梁》疏,“葬”上有“上”字,《记》脱。此疏云,“言襄公上葬者,谓上文葬襄公时也”。则疏本自作“襄公上葬”非有误。
十年“十有二月”《释文》“何云向戌与君同名”。“何云”下,《记》衍“向云”二字,重刊本摘录,亦误。注“去冬”至“贬之”疏“今无冬更无佗罪可指”。“更”不误“者”。
十有一年“盟于侵羊”疏“直作详,无侵字”。“无”不误“字”。
十有二年注“不足”至“史文也”疏“楚杀其大夫成然者,《左氏》作成熊,《穀梁》作成虔字”。闽、监、毛本删“楚杀其大夫者”六字移於“楚杀其大夫”《经》下。《记》云,割裂之甚。○案:非但割裂也,所移上不加“疏”字而加“○”,则又误疏为《释文》矣。“楚杀其大夫成然”《释文》○成然,《左氏》作成熊。案:闽、监、毛本既移疏於此经下,并削此《释文》不载矣。
十有三年“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者”下缺一字,闽、监、毛本作“也”,《记》云盖衍。○案:余本亦作“也”,上《传》“言将自是为君也”注云:故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与此句法正同。重刊本补之,是也。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节注“宋乐大心”。“大”不作“世”。○案:《记》云,《公羊》作“世心”,廿五年《释文》可证。然谓毛本“世”作“大”,鄂本不误,此非也。此注“大心”,闽、监本并同,不独毛本也。何校云,官本亦误,与《记》所见异。考余本亦作“大”,是此注无作“世”者也。惟此本疏中作“世”不误,而闽、监、毛本亦并误为“大”矣。
二十有二年“不与当也”节注“三者皆不当卒卒又名者。”余本“三”作“二”,有下“卒”字。《记》云,鄂本,“三”作“二”,无下“卒”字,当据正。○案:“三”作“二”,是也。无下“卒”字,非也。疏标注云,“猛未”至“当卒”,又云“卒又”至“篡”。是疏本有下“卒”字也。何校亦以鄂本为脱。
二十有五年注“系马曰维”疏“云系牛曰娄者”。“云”不误“也”。《传》“庆子免君於大难矣”。《记》云《唐石经》原刻无“也”字。○案:《记》“矣”误“也”,重刊本摘录亦未正。
二十有六年“不嫌也”注“起正居在成周”。《记》云,此本疏云,起成周为王居。闽、监、毛本亦误为“正居”。○案:闽、监、毛本改之是也。疏但“初起成周为王居”一语作“王居”耳。馀云:“不言入京师者,正欲起其正居在成周故也。”又云:“既为天子所入,正居明矣。”又云:“起正居在成周,实外之也”。并作“正居”,重刊本同。馀详余本《公羊附录》中。
二十有七年“夏四月”注“本不出贼”。案:《记》以本字属上读,非也。疏云,“今此月者直是本不出贼”,可证。注“说与鼻我同义”疏“自近始也”。“自”字,此阙。闽、监、毛本臆补“以”字。“始”不误“治”,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作“自近始也”,与襄廿三年注合。○案:襄廿三年,《记》据此疏以改彼注,此又云与注合,何前後矛盾邪?且十行本本不作“治”,据重刊本,则阮氏所见正同,不知何出致误也。
三十有一年“叔术觉焉”注“几者,动之微者”。余本同。《记》谓翻本“吉”误“者”,非也。
三十有二年“冬仲孙何忌”注“言成周者起正居”。案此注及疏,皆不作“王居”,何校亦不言鄂本作“王居”,可见廿六年鄂本作“王居”者,偶误也。
定公元年注“据庄”至“正月”疏“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昧”不误“蔑”。重刊本同。注“本有”至“即位”疏“统者,始也”。“始”下不衍“王”字,重刊本同。注“执不地”疏“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记》引浦镗云,“黎”误“犁”。○案:当作“犁”误“黎”。又,“祈”亦误,当作“祁”。
四年“晋士鞅卫孔圄帅师伐鲜虞”《释文》“圄,鱼吕反,《左氏》作圉。”重刊本同。《记》误“圉”为“圄”。“且臣闻之”节疏“为是拘昭公於南郢”。《记》云,何校本“于”作“於”是也。○案:“於”此不误“于”,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
六年《经》“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记》云,上文“夏,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有“何”字。○案:疏称古本无“何”字,有者,误也。《记》引上文为证,似以此亦当有“何”字矣。然《传》云,“曷为谓之仲孙忌”,则此《经》无“何”字明甚。“冬季孙斯伸孙忌”疏“则此《经》无可明矣”。浦镗云,“何”误“可”。《记》云,浦说非是。○案:何校亦改“可”为“何”,与浦说合,《记》以为非是,盖误。
七年注“先是公侵郑”疏“冬,季孙斯仲孙何忌围运是”。浦镗云,《经》文《无》“何”字,惟六年“夏如晋”,《经》有“何”字,亦衍文。《记》云,浦说是也。○案:浦谓此《经》无“何”字是矣。谓“夏如晋”《经》有“何”字。亦衍文,非也。“围运”《传》:“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传》知其为仲孙何忌者,正据“如晋”《经》耳。否则《传》何从知之?解云,正决上文“夏,仲孙何忌如晋”之文也。若上文亦无“何”字,何所为决其非衍文明矣。
八年法“公会”至“不致”疏“今此书致”。《记》云,何校本书下有“致”字。案:此有“致”字。重刊本同,毛本脱,何校是毛本。注“言大者力千斤”疏“谓之石”。《记》引段校本谓字上有“百二十斤”四字,下文“三斗有馀”四字乃衍文。○案:千斤之弓,以百二十斤谓之石计之,其力正得八石三斗有馀,非衍文也。
十年“宋公子池出奔陈”《释文》“池,《左氏》作地”。《记》云,闽、监、毛本误以《释文》五字为注,此本、鄂本皆无之。○案:此及鄂本皆有,但加以圈,不混於注,非无之也。“帅师围费者”疏“解云,《左氏》”。“氏”不作“传”,重刊本同。
十有二年“薛伯定卒”注“祸端在定”。《记》云,薛弑其君比,即在定十三年,则此作“定”非也。“定”当从“是”。○案:定,为薛伯名。此自指薛伯定不废其子,肇此祸端,非指鲁定公也。记误甚。
十有四年注“书者”至“于庙”疏“至竟必假涂”。“涂”不作“途”。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
十有五年注“得二”至“可知”疏“《蒙卦彖辞》云”。《记》云,“彖”当作“象”。○案:注引“再三渎,渎则不告”正是《彖辞》,似不必改“象”。“郑轩达帅师伐宋”《释文》“轩达,《左氏》作罕达”。重刊本同。《记》误为“罕虎”。哀公三年注“故冉有曰”至“伯讨”疏“若作仁字如此解之”。重刊本同。《记》误为“若非仁字”。
七年注“讳获”至“来文”疏“今又言来”。“又”不误“文”。
九年注“兵者”至“之尔”疏“今比二经”。“比”不作“此”,《记》云,何校本“此”作“比”。○案:闽、监、毛本并作“此”,重刊本同。似作“此”为是。
十有一年注“不从”至“国也”疏“今亦云鲁公与伐”。“今”不误“合”。重刊本同。
十有三年注“齐桓”至“褒也”疏“会于贯”。案:僖二年,《经》“会”作“盟”。九年《传》云,“贯泽之会”疏改约其文也。
十有四年注“不地”至“异也”疏“云彗金精埽旦”。“精”不误“星”。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又“金精埽旦”。“埽”不作“掃”。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曰备矣”注“凤皇来仪”。“皇”不作“凰”。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注“得麟”至“之状”疏“乃有训作之象”。“训”不作“制”。“则未知其为是与”节注“凤皇来仪”。“皇”不作“凰”,疏同。重刊本并同。何校是毛本。又“崇德政麟”。余本同。毛本“政”改“致”。又“德合者相反”。余本同。毛本“反”改“友”。
△春秋公羊注疏二十八卷(校本)
此郡中贝氏墉以宋本校於闽本上,即何氏煌所见宋椠官本也,亦谓之鄂本。案:隐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注:“兵动则怨结祸构”。闽、监本脱一“构”字,阮氏《校勘记》谓:“鄂本祸上有构”。“上”乃“下”之讹。又,隐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疏:“贬去名,言氏者,起其世也。”闽、监、毛本“言”俱讹“者”。《校勘记》但出“氏者,起其世也”,脱去“贬去名者”四字,而云:鄂本“者”作“言”是,误改下“者”字为“言”矣。
△春秋穀梁传六卷(宋刊残本)
原书十二卷,每公为一卷,与《唐石经》合,今存宣公以後六卷。首行题“《春秋穀梁传》第七”,次行题“范甯集解”。每卷末有《经》、《传》、注、音义字数。又曰“仁仲比校讫”。第九卷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第十二卷末曰“国学进士余仁仲校正,国学进士刘子庚、陈几、张甫同校,奉议郎签书武安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陈应行参校”,共五行。又有分书墨图记曰:“余氏万卷堂藏书记。”每半叶十一行,注双行,行大字十九,小字廿七。“匡”、“恒”字阙笔。所附《释文》,专用音反,不全录。其足据以订注疏本之讹者,已详阮氏《校勘记》,所引何氏煌校本中“何氏所见”,即属此本。其字画端谨,楮墨精妙,为当时初印佳本,虽非全帙,固足贵也。卷七首叶有白文方印曰“虚中印”。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本。
△春秋穀梁疏七卷(钞残本)
题:“唐国子四门助教杨士勋撰。”原书十二卷,今存卷六文公起至卷十二哀公止。分卷与《唐石经》合。书中《传注》,一一标明,间有“释曰”二字。所标起止与注疏本亦有不同处,或曰某某至某某,或曰某某云云,或举全句,通体不提行,惟每段空一字标起止,後又空一字,间有不空者,想钞时误连之也。旧为章邱李中麓氏藏本,字迹甚旧,有朱笔校改处。今归邑中张君伯夏,从之借录,以注疏本校覈一过,胜处实多。如,文十一年“眉见於轼”,疏校标注“高三尺三寸”,原与上“身横九亩”疏标注“五丈四尺”另为一条;今注疏本误连上录之,遂与本注相离,其实杨氏原书不误也。成十四年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疏“公即位,下文即云,公子遂如齐逆女”,十行本脱“即位下文”四字,毛本脱“下文即云”四字,《校勘记》谓“十行本脱七字”,亦误也。成十六年,“会于沙随”疏标“《传》讥在诸侯也”六字另为一条,注疏本溷入上文“战于鄢陵”疏中,大谬矣。襄五年,注疏本标“叔孙豹、缯世子巫如晋”,《校勘记》谓此句当在下文“《公羊》以缯世子巫”之上,以标起止为非。今案:此本亦标“叔孙豹至如晋”六字,而《公羊》句上并无叔孙豹云云,《校勘记》引单疏本,止据何小山校本而未见原本,故其说相歧。襄三十年,“宋灾,伯姬卒”《传》疏“共公卒虽日久,姬能守夫在之贞”,注疏本“夫在”作“灾死”,与上句不相应矣。定十年,“公会齐侯于颊谷”疏“若非孔子,必以白刃丧其瞻核,焉敢直视齐侯行法杀戮”,“瞻核”,当是察视意,与下“直视”相应。十行本“瞻”误为“胆”,闽、监、毛本承之,改“核”为“胲”,一误再误,至“焉”字又误“矣”字,下并不成句矣。其馀字句,足订脱误者,已详《校勘记》与张氏《藏书志》中,不复赘述。
△监本附音春秋穀梁传注疏二十卷(宋刊本)
此本首行较闽、监、毛本多“监本附音序”五字。次行题“国子四门助教杨士勋撰”,三行题“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亦与闽、监、毛本异,何氏煌谓“宋南监本”,是也。前有范氏《集解序》,每半叶十行,行十七字,注、疏俱双行,行二十三字,版心有大小字数、刊字人名。《经传》不别,如“元年春王正月”,即接《传》文,不标《传》字,与《石经》合。《传》下《集解》亦不标“注”字,惟疏文则冠一大“疏”字於上。今以阮氏重刊本对校,著其异於篇。
“春秋穀梁传序”疏“亦既《经传》共文”。何校本同。重刊本“共”误“其”。“故曰《穀梁传》,传孙卿”。与毛本同。重刊本“传”字不重。“卿传鲁人申公”“卿”上重刊本衍“孙”字。“博示同异也”。“博”重刊本作“传”。案:《序》云,“博示诸儒同异之说”,则作“博”是。“是以”至“疵厉”疏“朓则侯王其荼”。何校本同。重刊本“荼”误“恭”。“三川震”。毛本同。重刊本“三”误“二”。“盖诲”至“者渐”疏“愚主不能用也”。“主”重刊本作“上”。
隐公元年注“隐公”至“月也”疏“《公羊》又云”。“云”重刊本作“引”。“受今王之历”。“受”重刊本作“用”。“杖大义”。“杖”重刊本作“仗”。“仪字也”节注“末王命”。“末”重刊本作“未”。
二年注“凡年”至“例时”疏“年时月皆备”。“备”重刊本误“借”。注“无此”至“戎乎”疏“司马主断割也”。“割”重刊本作“制”。
七年“戎者卫也”节注“讳执言以归”。“讳”重刊本误“韩”。
桓公元年注“杜预”至“於策”疏“即位必待逾年”。“待”重刊本误“持”。
八年“祭公来”节注“在郃之阳”。与《释文》合。重刊本“郃”误“邰”。
十有四年“无冰”疏“时燠也”。“燠”重刊本误“暖”。“五行”至“罚常燠”疏“此等皆是不明去就”。“明”重刊本作“能”。
十有五年注“栎郑”至“当受”疏“则是以恶入”。何校本同。重刊本“入”误“故”。
庄公元年《传》“人之至受命”疏“谓君父既绝夫人”。“夫”重刊本误“天”。注“礼有”至“多少”疏“能征不顺者赐弓矢”。何校本同。重刊本“顺”误“显”。
四年“飨食”至“鲁地”疏“亨大牢以饮宾”。何校本同。重刊本“亨”作“烹”。
八年注“导之以德”《释文》“导,徒报反”。“导”重刊本作“道”。
九年《传》“不讳败恶内也”《释文》“败恶,乌各反”。“各”重刊本作“洛”。
十有二年《传》“仇牧闲也”疏“荀息虽同後死之例”。何校本同。重刊本“後”误“复”。
二十有七年《传》“信其信仁其仁”疏“则首戴之会亦可为两也”。“两”重刊本作“二”。
僖公元年《传》“向之师也”疏“故重列三国”。“三”重刊本误“二”。
四年注“十四年”至“恶也”疏“但为卒于楚”。“于”重刊本作“於”。
五年“秋八月诸侯监于首戴”《传》“以其去诸侯”。“去”重刊本作“法”。
九年“宋其称子”节注“殷人殡于两楹之间”。“殷”重刊本误“周”。
十有五年“九月公至自会”注“桓会不致”。“桓”重刊本误“相”。注“获者不与之辞”疏“莒显公子之绐”。“绐”,重刊本误“给”。“君子”至“其终”疏“欲使恶人不得终於恶”。“人”,重刊本误“入”。
十有八年“今狄亦近卫而远齐”《释文》“远齐,如字,于万反”。“万”,重刊本误“迈”。
三十年“以是为讼君”疏“嫌卫侯无罪”。“侯”,重刊本作“杀”。“冬天王使宰周公来聘”《传》“天子之宰通于四海。”“于”,重刊本作“於”。
文公十有八年“恶宣公也”疏“理亦通也”。“理”,重刊本误“礼”。
宣公三年“缓辞也”疏“理虽迂诞”。何校本同。重刊本“诞”作“延”。
八年“犹者”至“宾也”疏“殷曰肜”。下“谓之肜者”肜,是不绝之辞,并同。重刊本“肜”俱作“彤”。而“缓辞也”疏“日下稷乃克葬”。“稷”重刊本作“昃”,阮《记》云“此字剜改是也”。
九年注“故书见变礼”《释文》“见变,贤遍反”。重刊本无“变”字。
十有六年“夏成周宣榭灾”注“宣榭,宣王之谢”。何校本同。重刊本作“榭”。
十有七年“许男锡我卒”《释文》“锡,星历反。”“星”重刊本误“墨”。
成公元年“曹公子手偻”《释文》“偻,於矩反,一音力主反”。“力主”重刊本误“刀圭”。
九年“大夫”至“事也疏”“从例可知也”。“也”重刊本误“他”。
十有五年“其地许复见也”《释文》“复,扶又反”。“复”重刊本作“覆”。
襄公元年注“冬者”至“之礼”疏“赴未至鲁。”“赴”重刊本误“越”。
二十有四年“五穀”至“大侵”疏“谓五穀不孰也”。“孰”重刊本作“熟”。
二十有五年“楚屈建帅师灭舒鸠”《释文》“屈,居勿反”。“勿”,重刊本作“忽”。案:昭五年《释文》亦“居勿反”,则作“忽”者非。
昭公八年“掩禽旅”《释文》“本亦作掩”。“掩”重刊本作“俺”。“艾兰”至“力也”疏“故以毛布覆之”。“布”重刊本误“市”。
十有一年“夷狄之君”节注“所以情理俱扬”。“扬”重刊本作“畅”。
十有四年注“曹叔”至“之国”疏“定四年《左氏》文”“氏”重刊本作“传”。
二十有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注“此言尹氏立,明惟尹氏欲立之”。“氏”重刊本作“朝”。
定公四年“庚辰吴入楚”节注“楚无能亢御之者”。与《释文》及余仁仲本合。重刊本作“抗御”。盖据剜修本也。
哀公二年注“蒯瞆”至“废之”疏“三顾速不进”。“三”重刊本误“二”。
七年“秋公伐邾”节注“鲁非霸主”。“主”重刊本误“王”。“春秋”至“言焉”疏“天王守于河阳”何校本同,与《唐石经》合。重刊本“守”作“狩”。
十有二年注“古者五”至“百亩”疏“其馀彊弱相半”。“彊”重刊本误“疆”。
△春秋集传纂例十卷(旧钞本)
唐陆淳撰。此书所引《三传》经文,每有异文,与今本不同,可补《释文》之阙。宋庆历间刻本。每半叶十行,行十字。明嘉靖时有繙雕本。至国朝龚氏所刻,多脱错处,有行款宜大字者讹作小字,引《穀梁传》讹作《公羊》之类,此从宋本钞本,可以正其失。
△春秋经解十五卷(旧钞本)
宋孙觉撰。此书见《宋史艺文志》、陈氏《书录》,卷数相同。旧有绍兴间阳羡邵辑刻本,相沿传录有辑序及周麟之跋,已失。此平津馆孙氏藏本,卷末有朱笔记云“乾隆乙卯夏日王端履校过。”卷首有“孙星衍印”、“东鲁观察使者”、“泉唐江氏珍藏”诸朱记。
△春秋五礼例宗七卷(旧钞本)
题“霅川张大亨集”。凡《吉礼》一卷、《凶礼》二卷、《军礼》四卷、《宾礼》二卷、《嘉礼》一卷。旧阙第四至第六《军礼》三卷。前有自序,作於绍圣四年二月。
△春秋传三十卷(宋刊本)
题:“左朝散郎充徽猷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观赐紫金鱼袋臣胡安国奉圣旨纂修。”前有自序及绍兴六年《进书表》、《论名讳劄子》,又有《述纲领》、《明类例》、《谨始例》、《叙传授》四篇,汲古毛氏刻本俱遗之,添入音注,失旧本之真矣。陈直斋谓绍兴中经筵所进者。此本“慎”字阙笔,其刻当在孝宗时。每半叶十四行,行廿六字,《传》文低《经》一格。(卷首有“顾从德印”、“顾从义氏”二朱记。)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续编影印本。
△左传类编六卷(旧钞本)
宋吕祖谦撰。是书取《左传》中事类而析之,分十九则,曰《周》、曰《齐》、曰《晋》、曰《楚》、曰《夷狄》、曰《附庸》、曰《诸侯制度》、曰《风俗》、曰《礼》、曰《氏族》、曰《官制》、曰《财用》、曰《刑》、曰《兵制》、曰《地理》、曰《春秋前事》、曰《春秋始末》,终之以《论议》者,取《左传》中论议之言也。案:成公生平研究《春秋左氏传》,凡著三书:一曰《春秋传说续说》,一曰《博议》,一即是编,世鲜传本,《四库》未经采录,幸而仅存。覈之《直斋书录》、《中兴馆阁书目》,犹为完帙。惟张氏萱曰,《春秋前事》一则,取左氏所引唐虞以来典故,此编前事类,自惠公之季年至宋武公之世,共七条,疑有脱佚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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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东莱先生左氏传博议句解十六卷(元刊本)
宋吕祖谦撰。不著何人所注,考《宋志》有《博议纲目》一卷,为成公门人张成招标注,疑此本即张氏旧注,後人羼入之也。原书或作二十卷,或作二十五卷,此元人所刻删节本。杨文贞称别有一本十五卷,题曰“精选”,或即是本未可知。惟卷数微不合耳。
△京本详增补注东莱先生博议二十五卷(明刊本)
此二十五卷本,乃吕氏全书,黄俞邰谓世所传本皆删节,惟正德刊本独全,其注与句解本同。惟《左传》标题下无“主意”。後有墨图记云:“汝水文峰胡岳英录正”。
△春秋集传十九卷纲领一卷(旧钞残本)
宋张洽撰。案:文宪游朱子之门,湛深经学,於《春秋》有《集注》、《集传》、《地里沿革表》三书。朱氏《经义考》云:《集传》已佚,《四库全书总目》亦未收入。原本二十六卷,今佚第十八至二十、第二十三至末,凡七卷。其书与《集注》例异,首列《左氏》、《公》、《穀》程氏、胡氏传及诸儒之解,後另行作《辨说》以折衷至当。其释“春王正月”,主改月改时而言。左氏亦有错出处,如太子申生之死,《经》书於僖六年之春,而传以为五年之冬;韩之战,《经》书十一月壬戌,而《传》以为九月壬戌;以至奚齐、卓子之弑,里克■〈不上十下〉郑之杀,皆《传》先而《经》後。盖是时晋之国史,不用周正,而用夏正,是以有差。左氏讹以为《经》从“告”而书之,使即从“告”,何以每差两月?且讣告虽後,而告以日月则从实,岂有始经国史之录,再经夫子之修,而不能釐正其文者?故知周正、夏正,因两存而混淆,其说甚辨。後来诸儒不宗胡氏夏时冠周月之解,其论实肇於文宪。其他若邾仪父之盟,谓幽厉以来,屡盟长乱,春秋恶盟,誓谨参盟,所以拨乱反正,初献六羽,谓当从《公羊》。程子说见前。此用八佾之僭,胥命于蒲,谓谨霸政擅命之始,与《集注》大略相似,盖此书为《集注》之权舆也。前有《进书状》,谓《春秋》之书,尝从师友传習,於汉唐以来诸儒议论,莫不考覈研究,会其异同,而参其中否。积年既久,取其足以发明圣明之意者,附於每事之左,以为之传。卫氏宗武所云:“索幽阐秘,研精极微者,洵不诬也。”其书尝刊於延祐甲寅,《纲领》一卷附後。今惟《纲领》刻《通志堂经解》中。此本有曾孙庭坚《书後》一则,犹原本也。
△音注全文春秋括例始末左传句读直解七十卷(元刊本)
题“梅谿林尧穸唐翁句解”。唐翁事迹未详,以自题里居,知为闽人。或曰南宋时人。其解《经》、《传》,自云依杜氏古注,并采止斋陈氏议论附益之。有别出新意,以“愚案”别之。全书笺释字句,浅显易明,故曰“《句读直解》”。於十二公之始,必注明周王纪年、列国纪年及列国之君,易世嗣位,以至齐、晋、秦、楚之大夫为政,使读者即知时变。其《经》、《传》字之异於今本者,皆与《唐石经》合。日本山井鼎《考文》引以证足利本所谓“林直解者”是也。自明王道、赵如源有《杜林合注》之编,或删杜以就林,或移林以冒杜,而林氏原书几晦。《四库全书总目》亦但录其书。此元刊初印本,犹是曝书亭“三万卷”中物。有好事者传刻之,而唐翁之名,不致见蒙於《合注》一书矣。
△古文春秋左传十二卷(钞本)
宋王应麟撰。是书搜辑贾氏逵、服氏虔旧注并郑康成、马季长、王子雍之说。诸家书目俱未著录。吴中惠氏藏有钞本,其辑《左传补注》,如“邱赋卒两”之说,不从杜,“遂扶以下”作“遂跣以下”,以为燕饮解韈之证。皆本之。
△春秋纂言十二卷总例七卷(元刊本)
题“吴澄学。”前有自序,谓仿陆氏《纂例》为《总例》,例之纲七:《天道》一,《人纪》二,《嘉礼》三,《宾礼》四,《军礼》五,《凶礼》六,《吉礼》七。例之目八十有八。《天道》五例,年、时、月、日、变异。《人纪》二十三例,王公、侯伯、子男、微国、夷国、国地、爵字、氏名、人盗、兄弟、世子、命数、即位立、归入纳、居在、孙、奔、去、逃、弑、执、放。《嘉礼》四例,王后、王女、鲁夫人、鲁女。《宾礼》八例,如、朝、聘、来、盟、会、遇、至。《军礼》二十二例,伐、侵、战、败、追、救、次、戍、围、取、入、灭、降、迁、溃、获、以归、师、军制、军赋、军事、力役。《凶礼》六例,崩薨、卒葬、含襚、赗赙、奔丧、会葬。《吉礼》十例。郊、雩、杜、望、禘、袷、时、享、庙主、告朔。此书传本甚稀,後有嘉靖间蒋若愚刊本,亦不可得。竹垞朱氏仅见之吴郡陆医其清家。此元刊本精好完善,固足宝也。
△春秋诸传会通二十四卷(元刊本)
题“庐陵进士李廉辑”。自序谓:读经三十年而成书。前有《凡例》及《读春秋纲领》。刊於至正九年。通志堂本即其所出。《自序》後有墨记云“至正辛卯腊月崇川书府重刊”。
△春秋经传阙疑四十五卷(旧钞本)
元郑玉撰并序。自谓:《经》有残阙,则考诸《传》以补其遗;《传》有舛讹,则稽诸《经》以正其谬。与其强通所不通,以取讥於当世,孰若阙所当阙,以俟知於後人。故曰“阙疑”。後有裔孙献文《序》。其书世无刊本,此犹明人所录。旧藏吴中钱叔宝家,後归太仓张西铭太史,嘉定陆元辅尝乞得之,後复失去,思之如丧良朋。有跋语见《经义考》,所谓版心有“师山书院”四字者,即是本也。(卷首有“钱穀”、“叔宝”二朱记。)
△春秋属辞十五卷春秋左氏传补注十卷春秋师说三卷(元刊本)
三书俱题“新安赵汸学并序”。《属辞》有金华宋濂序,又有太平黄伦《总题辞》。《属辞》卷末列三行“金居敬覆校,倪尚谊校对,朱升校正”。後附汪文、程性跋。《师说》後附录黄楚望《思古吟》十章,吴氏澂为黄氏作《六经辨释补注》、《易学滥觞》、《春秋指要》三书序,又子常所作《黄楚望先生行状》,又附门人金居敬总跋。《属辞》刊於海宁商山义塾,始至正二十年庚子,至二十四年甲辰而成。并刻《补注》、《师说》,皆居敬校定之本。入明後,板刻有阙。弘治六年太平黄伦重完之。
△春秋胡氏纂疏三十卷(元刊本)
题“新安汪克宽学”。前有至元再元之四年新安汪泽民序,至正元年雍虞集序。又《凡例》及《引用书目》。《凡例》後有墨图记云“建安刘叔简刊于日新堂”。後有至正八年紫阳吴国英跋,谓书甫成编而刘君锓诸梓以广其传。又,《环谷集》中有《答刘叔简启》,即商量刻书事也。案:环谷有自序,略谓书作於元统甲戌教导郡斋时,至元戊寅,值郁攸之变,不复存。越三年辛巳,搜辑旧闻,正於邵菴虞先生,颇加奖励,并题卷端云云。此本不载,岂脱佚耶,抑当时未刻耶?
△春秋繁露十七卷(明活字本)
汉董仲舒撰,宋楼文献定本,明锡山华氏以活字铜板印行。是书在宋时已残佚,欧阳氏、程氏辨之甚详。至楼氏,蒐采校订为八十二篇,原阙三篇。明时又有脱叶、脱字,惟十七卷犹是董子原书旧第也。前有庆历七年楼郁序,後有嘉定三年楼钥跋,并附《崇文总目》、《中兴馆阁书目》、《郡斋读书志》、六一先生《书後》、程大昌《书後》诸题跋。卷末有“正德丙子季夏锡山兰雪堂华坚允刚活字铜板印行”一条。
○孝经类
△考经一卷(影钞宋本)
唐玄宗御注并序。此从相台岳氏本影写。其注有与石台本、《唐石经》不合者,如“丧则致其哀”注“擗踊哭泣”,不作“擗踊”:“要君者无上”注“君者,臣之禀命也”,不作“君所”:“是以行成於内而名立於後世矣”注“脩上三德於内”,“脩”不作“修”:“敢问子从父之令”注“故疑而问之也”,多一“也”字:“用天之道”注“秋敛冬藏”,不作“秋收”。每半叶八行,行十七字,注双行,附音释於注中。